新朋股份: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1 20: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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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9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2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7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269,033,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5.42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67,600,80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3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1,432,9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6人,代表股份1,465,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9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2,80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3人,代表股份
东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人的议案》
  (1)选举宋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37,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423%。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选举沈晓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31,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679%。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选举徐继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38,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79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4)选举李文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8,070,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006%。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5)选举周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41,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053%。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6)选举韦丽娜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31,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64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的议案》
  (1)选举朱德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40,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91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选举赵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30,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311%。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选举宋子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31,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7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
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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