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 2026年第一期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0 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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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宏科技”或
“公司”)2026 年第一期 A 股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 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
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时,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发表
意见。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
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
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即可具体实施。
  (六)召开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
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七)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后 6 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在完成标的股
票建仓前,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每个月公告一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在完成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交割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
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需要履行的其他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一)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需为公司或公司下属
子公司的员工(含退休返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
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管
理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包括部分外籍员工(含港澳台)。拟参加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564 人,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4 人,
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参加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及规模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0,000 万元,其中员工以薪酬等
合法合规方式自筹资金总额不超过 35,000 万元,采取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1,即融资金额不超过 35,000
万元。
  上市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
让定向受让股东股份、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许可
的方式获得的公司股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
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并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
具体情况。
  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数量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
应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
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
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的价格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
确定。
  (四)员工持股计划规模
  以 2026 年 7 月 17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41.50 元/股测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从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规模不超过 289.85 万股,约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949%,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胜宏科
技股份数量上限为 289.85 万股,约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 0.2949%。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购买的股票价格及股票数量以实际交易
结果为准。
  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数量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
应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
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
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计算,存续期满可展期。
货币资金时,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易所、香港联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在公司刊发年度业绩日期当天及之前 6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
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4)在公司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当天及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
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5)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7)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本计划的
交易限制自动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
与相对应的股票相同。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
  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由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运行。
  由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管理资质的管理机构,购买标的股票,
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
股权等。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表决权;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所持本计划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下的计划份额,均
视为持有人持有,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份额;
并按承诺出资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出资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出资。持有人未按
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利,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
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持有人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持有人的最
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签署《员工持股
计划认购协议书》和最终缴款情况确定;
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
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第九条 持有人会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认购计划份额后即成为计划的持有人,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
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均自愿放弃
其在持有人会议中的提案权、表决权。
  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
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
自行承担。
  (二)持有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资金的解决方案;
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等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
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
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
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
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
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
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法律法规
规定的须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情形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
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
持有人会议。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
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被选举为管理委员会成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置资金投资于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等低风险的产品)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七)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
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1 日以前以当
面告知、电话、邮件、传真、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管理委员
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
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
审议。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为货币资金时,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动提前终止。
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
得转让。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发生如下情形
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将其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全部权益,在本条约定的下述条件成就之日起将该持有人所持有
的计划份额按认购成本价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具备参与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由其他持有人按份共享其持有份额的收益: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或劳务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续签劳动或
劳务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或劳务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或
劳务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下属子公司
解除劳动或劳务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其不符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1)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
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存续期内,持有人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
益不作变更;
  (3)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
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
  (4)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
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可进行期间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管理委员会制订,由管理委员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
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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