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0 20:45:5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6-022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有的基本情况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东
刘海霞等持有公司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北京宏景浩润管理顾
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浩润”)并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或部分通过二级
市场取得,上述非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的首次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已于 2021 年 9 月 2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上述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 241,110 股,占公司总股本合计不超过 0.3575%。自本公告
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的
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计划将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刘海霞等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股东身份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直接持股 5%以下股东
  持股数量              1,375,774股
  持股比例              2.0396%
                    IPO 前取得:1,367,872股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集中竞价交易取得:7,902股
  注:1、表格内“减持比例”按照当前公司总股本数 67,452,460 股计算填列。
  田春明、谢新刚、马忠强持有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宏景浩
  润并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2 年 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048)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股东最近一次减持情况
         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区间         前期减持计划
股东名称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股)                               (元/股)         披露日期
刘海霞等部     118,159   0.1757% 2022/12/26~    40.30-50.50 2022/11/15
分人员                           2023/4/20
  注:1、表格内“减持比例”按照前次减持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数 67,236,400 股计算填列。
  年 6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刘海霞等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241,11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3575%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241,110 股
  量
  减持期间                2026 年 8 月 11 日~2026 年 11 月 10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自身资金需求
注:1、表格内“减持比例”按照当前公司总股本数 67,452,460 股计算填列。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
  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股东刘海霞等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股东宏景浩润并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应当遵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
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2)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
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
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
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
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
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
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
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3)减持前提
  ①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本公司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行人上市后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
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减持方式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价格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6)减持数量
  ①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5%。
  (7)预先披露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
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
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
减持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8)披露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
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
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转让首发前股份)。
  在上述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
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25%,减
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若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对于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遵守该等规定。
  (2)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
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补充承诺如下:
  “减持数量
  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全体
合伙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持
有合伙企业的股权比例分配该 1%份额。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全体合伙人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持有合伙企业的股权比例
分配该 2%份额。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5%,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持有合伙企业的股权比例分配该 5%份
额。”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
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
司股价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
持价格、减持数量等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相关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莱伯泰科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