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预留授予日)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
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予日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6 年 7 月 20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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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