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子软件: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0 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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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 00446 号
致: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国子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子软件”)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
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实作出的。
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报告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报告、资产评估、财务报告中
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
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
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其他任何目的。
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查验: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价格调
整的事由、方法和结果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查验的其他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国子软件、公司     指 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划
                 《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激励计划(草案)》指
                 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指 《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
《监管指引 3 号》   指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国子软件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
               的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
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
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
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四)202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公告了《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独立董事李晔、陈波、蔡文春作为征集人,就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
征集表决权。
  (五)2024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7 日,公司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
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
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
提出的异议。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司公告了《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2024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
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
  (七)2024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
案》。
  (八)2024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公告了《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九)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十)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对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十一)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等,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
    (十二)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等。
    (十三)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
    (十四)2026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行权价格调
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 3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一)调整事由
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
司目前总股本为 128,115,990 股,扣除回购专户 1,377,175 股后的 126,738,815 股
为基数,向参与分配的股东每 10 股派 1.28 元人民币现金。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当日至行权前,若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将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进
行相应的调整。
    由于股份回购原因,权益分派参与分配的股本基数与总股本不一致,按总股
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每 10 股分红金额÷10)÷总股本
=126,738,815*(1.28÷10)÷128,115,990=0.1266241;
  鉴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及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在 2025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完毕后,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
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四)派息 P=Po-V 其中:Po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三)调整结果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24.56-0.1266241=24.43 元/份(保留两位
小数),行权数量不变。
  上述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在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
引 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价格的调整已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 3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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