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6-019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2元
每股转增0.4股
?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6 年 6 月 26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
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存放于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26 年 6 月
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5 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
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2.2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送红
股。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2,041,139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
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同时维持每股转增比例
不变,相应调整转增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41,474,60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 2,041,139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39,433,461 股,以此计算拟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30,675,361.42 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转增 55,773,384 股,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97,247,984 股(本次转增股数系公司根据实际计算向
下取整所得,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准)。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
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
比例)÷总股本=(139,433,461×0.4)÷141,474,600≈0.3942(含税,保留四位小数)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39,433,461×0.22)÷141,474,600≈0.2168 元/股(含税,保留四位小数)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168)÷(1+0.3942)元/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
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
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
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8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
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
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2 元。
(5)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来源为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
资本公积金,不涉及扣税情形。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0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141,474,600 55,773,384 197,247,984
三、股份总数 141,474,600 55,773,384 197,247,984
六、 差异化送转股导致相关股东持股变化的情况
公司股东何洪臣转增前持有 7,065,066 股,持股比例 4.99%;转增后持有
大、回购股份不参与转增被动产生,不存在主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变动前持股 变动前持股 变动后持股 变动后持股
股东名称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何洪臣 7,065,066 4.99 9,891,092 5.01
七、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97,247,984股摊薄计算的2025年度每股收
益为0.48元。
八、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式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7-7288529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