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03 证券简称:智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9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谢伟明先生、黎柏松先生于2017年7月3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限
届满,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双方于2026年7月17日签署了新
的《一致行动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基本情况
谢伟明先生、黎柏松先生于2017年7月3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
双方均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保持一致行动关
系。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截至2026年7月17
日,《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与
连续性,双方于2026年7月17日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谢伟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4,23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30.29%,黎柏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3,28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1%,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5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4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 方:谢伟明
乙 方:黎柏松
在本《一致行动协议》中,上述任何一方当事人以下单称“一方”,合称
“各方”。
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行动协议如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股东会审议表决事项,股东提案权、提名权的行使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股东权利,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审议事项及其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需要各方
作出决策的事项时,通过充分的沟通和交流达成一致意见并采取一致行动,在
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上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方意见为最终表决意见,乙方应无条件遵照执行。乙方单独投票时,以甲方的
授权意见为最终表决意见。
协议、授权或其他约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任何一方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
方式将其所持股份项下的表决权交由第三人行使。
司的股份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增持股份(但因公司以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被动因素导致所持股份数量变动的情形除外)、接受委托或征集投
票权等,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双方协商、沟通后扩大在公司的股份
表决权。
意,双方均不得终止本协议或一致行动关系;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
单方退出一致行动或者解除本协议,亦不得撤销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三、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仍为谢伟明先生及黎柏松先生,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
稳定,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