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叶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成都(2026)第 055-0717 号
上市公司的缔造者
法律风险的管理者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叶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新叶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何雪梅、
杨莎莎出席山东新叶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度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
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法规) 以及《山东新叶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
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同意不得用作他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仅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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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依据前述决议,公司董事
会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瀚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6 年 7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
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15:00。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公告的《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
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12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33,273,6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767%。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
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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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除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表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2,652,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42%;反对 59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4%;弃权 29,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09,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4.4577%;反对 59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24.3162%;弃权 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2261%。
累积投票表决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131,197,799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44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4,5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4.5894%。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同意 131,191,75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4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4.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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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同意 131,210,75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45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7,5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1223%。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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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叶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
胡庆治 何雪梅
杨莎莎
二○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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