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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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文(大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高文(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文(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杨姗姗、张应刚出席并见证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临时提案情况、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料。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真实、准确、完整,
副本、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
临时提案情况、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亦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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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价值判断及网络投票系统技术运行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
见。
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文件予以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决议。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吉林
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定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 14:00 在吉林省敦化市敖东大街 2158 号公司办公楼六楼会议室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表人的资格登记、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共计 171 人,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412,063,644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23,513,800 股,下同)的 35.1476 %。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76,629,286 股,占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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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25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434,35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24%。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根据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均为 2026 年 7 月 10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且已按会议通知要求
办理登记手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交所系统数据确认。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出席和召集人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所列议案一致,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或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
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
计票人进行了点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审查核实,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为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网络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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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权总数。
经审查核实,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434,3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2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股东会作出如下决议:
的议案》
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
异议。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经出席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相关候选人均已当选。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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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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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高文(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见证单位:北京高文(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所负责人:
刘 蓉
见证律师: 、
杨姗姗 张应刚
签署时间: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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