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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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7 月 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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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通知载明
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
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
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生态园 10 栋 B 座 27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33 人,代表股份 183,399,83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113%。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 137,123,19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4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3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6,276,6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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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
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会议通知,本次
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
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
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751,79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7393%;反对 6,839,2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7292%;弃权 2,808,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40,974 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6,628,69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514%;反对 6,839,2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791%;弃权 2,808,774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2,740,97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0695%。
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763,79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7459%;反对 6,801,9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7088%;弃权 2,834,0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41,174 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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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6,640,69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773%;反对 6,801,9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985%;弃权 2,834,074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2,741,17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1242%。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753,49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7403%;反对 6,812,5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7146%;弃权 2,833,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41,174 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6,630,39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551%;反对 6,812,5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214%;弃权 2,833,774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2,741,17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1235%。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会议表
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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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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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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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 征 王 远
唐巧妆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