醋化股份: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7 17: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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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68     证券简称:醋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30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及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对下属子公司担
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6 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1 亿
元的担保(包含正在履行中的担保,其他币种可按当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合并计
算),担保期限自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
开之日内有效。
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人民币
行签署的最高额度为2,500万元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相
关授信期限自 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11月4日,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反担保;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人民币2,000万元授信额度的综合授
信合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6年7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7日止, 本次担
保事项不存在反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万元,法定代表人俞新南,注册地和经营地为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区,公司经
营范围为:乙腈、2-丁烯醛[抑制了的]、氨溶液[10%﹤含氨≤35%]、吡啶、丙酮、
亚硫酸氢铵生产;三氯吡啶醇(99%)、吡啶硫酮钠(40%)、吡啶硫酮铜(96%)、
吡啶硫酮锌(48%)、吡啶硫酮锌(98%)、氰基吡啶、烟酰胺、硫酸铵、吡唑酮生
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可禁止
进出口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38,465.71 万 元 , 负 债 总 额 17,524.77 万 元 ( 流 动 负 债 总 额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该公司总资产为 46,393.65 万元,负
债总额 25,211.14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23,802.41 万元),净资产 21,182.51 万
元。202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10,515.71 万元,净利润 208.14 万元。公司持
股比例 100%,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
万元,法定代表人俞新南,注册地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路 968 号,公司经
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让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
肥销售;肥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该
公 司 总 资产 为 10,959.64 万 元 , 负 债 总 额 6,718.83 万 元 ( 流 动 负 债 总 额
   截至2026年3 月31 日(未经审计),该公司总资产为13,165.87万元,负债总
额8,796.16万元(流动负债总额8,796.16万元)
                            ,净资产4,369.70万元。
月实现营业收入 2,051.09 万元,净利润128.9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 100%,属于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合同 1 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债务人: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
    保证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
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
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
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
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
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
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担保合同2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债务人: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
    保证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
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
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
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担保合同3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债务人:南通天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保证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
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
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
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
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
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
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四、董事会意见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其日常经营的实际需要。为保证子公司的资
金周转,公司同意为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和开立银行承兑汇
票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54,700 万元(含
本次公告担保金额),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93%,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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