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大: 2026-033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15)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7 0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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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7        证券简称:浙江美大            公告编号:2026-033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前,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志生先生、夏鼎先生分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女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66,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22%)。夏鼎先生
为夏志生先生之子、夏兰女士为夏志生先生之女,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上述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夏志生先生、夏鼎先生、夏兰女士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338,596,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2.41%),共同为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上述三位股东与鲍逸鸿女士(夏志生先生之妻)共同为上市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交易方案:2026 年 7 月 16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志生先生、夏
鼎先生与深圳星蓝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星蓝图”)
共同签署《关于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
份转让协议》”)。夏志生先生、夏鼎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向深圳星蓝图
转让上市公司 91,739,335 股股份、102,011,554 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14.20%、15.79%)。本次转让完成后,深圳星蓝图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93,750,88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99%)。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 6.656 元/股,
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1,289,605,917.18 元。
   控制权变更: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星蓝图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9.99%的
股份及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深圳星蓝图。星商创新
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商创新”)为深圳星蓝图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飞鲸创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鲸创新”)的控股股东,星商
创新的实际控制人为张海政,故张海政为深圳星蓝图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
动后,张海政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转让方夏志生先生、夏鼎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夏兰女士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即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承诺人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剩余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该锁定期安排。
  受让方深圳星蓝图承诺:本企业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除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外,自该等股份过户登记至本企业
名下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进行对外转让,并自该等股份过户登记至本企业名下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质押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在
本企业及与本企业同一控制的其他企业间进行转让不受本条承诺限制,但应遵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该类转让的相关规定。
  深圳星蓝图的合伙人飞鲸创新、星商创新出具承诺:本企业承诺,除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外,自本次收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过户
登记至收购人名下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对外转让本企业持有的收购人出资份额;
上市公司股份在收购人及与收购人同一控制的其他企业间进行转让不受本条承
诺限制,但应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该类转让的相关规定。
  深圳星蓝图的实际控制人张海政出具承诺: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或监管机构要求外,自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至收购人名下
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对外转让收购人出资份额及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上市
公司股份,并自该等股份过户登记至收购人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质押收购
人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在收购人及与收购人同
一控制的其他企业间进行转让不受本条承诺限制,但应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关于该类转让的相关规定。
  后续计划: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深圳星蓝图不存在未来 12 个
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
计划,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
司实际情况需要实施相关事项的,深圳星蓝图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
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星蓝图承诺自本企业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起 36 个月内,
不会向上市公司注入本企业或本企业关联方的资产。
  张海政承诺自收购人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起 36 个月内,不
会向上市公司注入本人关联方的资产。
  风险提示: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
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
转让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控制权变更的交易方案
  本次权益变动由协议转让构成。
圳星蓝图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上述协议约定,夏志生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深圳星蓝图转让所持有的
上市公司 91,739,335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4.20%。
  上述协议约定,夏鼎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深圳星蓝图转让所持有的上
市公司 102,011,55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5.79%。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相关方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夏志生(原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
 夏鼎(原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
 夏兰(原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
 鲍逸鸿女士(原实际控制
                           -          -             -          -
 人)
    转让方合计        338,596,500    52.41%    144,845,611    22.42%
 深圳星蓝图产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新控股股             -          -   193,750,889    29.99%
 东)
     受让方合计            -      -   193,750,889      29.99%
  注:本公告中持有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总
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本次股份转让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深圳星蓝图,星商创新为深圳星
蓝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飞鲸创新的控股股东,星商创新的实际控制人为张海政,
故张海政为深圳星蓝图的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转让后,张海政先生将成为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交易协议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一)夏志生先生
  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之一为夏志生先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夏志生先生
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36,980,5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1.2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和控股股东之一,夏志生先生的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                        夏志生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42319411105****
         住所                  浙江省海宁市******
        通讯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夏鼎先生
  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之一为夏鼎先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夏鼎先生直接
持有上市公司 135,616,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0.99%,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
股股东之一,夏鼎先生的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                         夏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41919770405****
         住所                  浙江省海宁市******
        通讯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转让方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一)深圳星蓝图
  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为深圳星蓝图,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星蓝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东坡路3号万致天地商业中心1栋二
  注册地
                        单元办公802
执行事务合伙人       飞鲸创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海政)
  成立日期                    2026/07/07
  出资额                  5,000万元人民币
  实缴情况                 5,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KHNRYP90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
           一般经营项目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
  经营范围
           开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经营期限               2026-07-07至无固定期限
 合伙人情况         星商创新持有99.9%份额,飞鲸创新持有0.1%份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海政及其一致行动人(母亲)周洪花通过直接及间接
持股的方式合计控制星商创新 68.1179%股份,为星商创新的实际控制人,并通
过星商创新及飞鲸创新控制深圳星海图 100%股份。因此,张海政为深圳星海图
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海政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相关主体及
其与深圳星蓝图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星商创新最近一年主要合并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货币资金                135,613.20
       资产合计                803,172.49
       负债合计                280,561.95
      所有者权益                522,610.53
        项目                 2025 年度
       营业收入               1,417,420.55
       净利润                 71,295.50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
利益关系或其他关系。
  三、深圳星蓝图等相关企业或实控人锁定期承诺
  受让方深圳星蓝图承诺:本企业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除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外,自该等股份过户登记至本企业
名下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进行对外转让,并自该等股份过户登记至本企业名下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质押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在
本企业及与本企业同一控制的其他企业间进行转让不受本条承诺限制,但应遵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该类转让的相关规定。
  深圳星蓝图的合伙人飞鲸创新、星商创新出具承诺:本企业承诺,除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外,自本次收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过户
登记至收购人名下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对外转让本企业持有的收购人出资份额;
上市公司股份在收购人及与收购人同一控制的其他企业间进行转让不受本条承
诺限制,但应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该类转让的相关规定。
  深圳星蓝图的实际控制人张海政出具承诺: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或监管机构要求外,自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至收购人名下
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对外转让收购人出资份额及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上市
公司股份,并自该等股份过户登记至收购人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质押收购
人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在收购人及与收购人同
一控制的其他企业间进行转让不受本条承诺限制,但应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关于该类转让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转让方及一致行动人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夏志生、夏鼎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兰(以下简称“承诺
人”)合计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44,845,611 股,持股比例为 22.42%(以下简称“剩
余股份”)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即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承诺人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剩余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
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该锁定期安排。
  五、后续计划:
  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深圳星蓝图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不存
在关于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
需要实施相关事项的,深圳星蓝图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
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星蓝图承诺自本企业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起 36 个月内,
不会向上市公司注入本企业或本企业关联方的资产。
  张海政承诺自收购人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起 36 个月内,不
会向上市公司注入本人关联方的资产。
  六、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深圳星蓝图合法自有及自筹资金。
  深圳星蓝图就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作出如下声明:
  “收购人本次收购的资金均来源于合伙人星商创新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飞鲸创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对收购人的投资款,该等投资款来源于星商创新
技术(深圳)有限公司、飞鲸创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
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占比不低于 50%,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
持、结构化安排,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
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
相关方向收购人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
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飞鲸创新和星商创新就本次收购资金来源及出资安排作出如下声明:
  “收购人本次收购的资金均来源于本企业对收购人的投资款,该等投资款来
源于本企业的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占比不低于 50%,资金来
源合法合规。
  本企业已以自有资金向收购人实缴出资人民币 5,000 万元,本企业承诺将严
格按照《关于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向收
购人出资,确保收购人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七、《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甲方 1:夏志生
  转让方、甲方 2:夏鼎
  受让方、乙方:深圳星蓝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合计 193,750,889 股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标的股份。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 6.656 元(人民币
元),受让方应支付给各转让方的股份转让价款(单称或合称为“股份转让价款”)
为各转让方每股转让价格与转让股份数量的乘积。
  甲、乙双方同意,受让方以现金方式向各转让方分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首期:首期款项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6%。在上市公司未出现重大
不利变化的前提下,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 1 指定银
行账户支付 2,000 万元作为首期款的一部分,并于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 12 个
工作日内将剩余首期款项 186,336,946.75 元汇入以甲方 1 名义在浙江海宁兴业银
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并进行双方共同监管,具体监管方
式由双方与银行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第二期:第二期款项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34%。在上市公司未出现
重大不利变化的前提下,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本
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申请材料前,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期款项
    (3)第三期:第三期款项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20%。在上市公司未出现
重大不利变化的前提下,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作出合规性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三期款项 257,921,183.44 元。
    (4)第四期:第四期款项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30%。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与甲方 1 共同办理解除对首期款项、第二
期款项及第三期款项的共管,实现甲方 1、甲方 2 对该等资金的自行支配状态,
同时,受让方将第四期款项 386,881,775.15 元分别支付至各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 1、甲方 2 的第四期款项为各自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30%。
    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以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或经受让方书面豁免为先决
条件:
    (1)受让方对上市公司法律、财务、业务等尽职调查,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出具书面意见,未在尽职调查中发现实质性障碍或双方已就所发现的问题达成了
一致的解决方案、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问题;本协议所称“实质性障碍”
是指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违规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或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规则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将导致限制本次
股份转让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情形;
    (2)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权属明确、清晰、完整,不存在任何限制股
份转让的情形(包括法定或自愿的股份锁定承诺)、产权负担或任何司法保全措
施,也不存在法律纠纷或争议;
    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负债情况真实,不存在财务造假、虚假记载或重大
遗漏或其他导致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中任一指标的偏差金额达到
该指标绝对值 10%以上的情形;
    (3)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止(以下简
称“过渡期”),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协议所称上市公司重大不利变
化是指:由于转让方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或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
让方名下之前上市公司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导致:
                         (a)转让方或上市公
司出现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构立案调
查或立案侦察或被前述监管机构、司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或被交易
所实施风险警示,或者(b)上市公司出现违规的对外担保、资产、资金被转让
方及其关联方或第三方非经营性占用;
                (c)或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重大信息
披露违规或其他事项;
  若乙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发现上述第(1)款所述实质性障
碍,则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甲方的方式解除本协议。乙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的 2,000
万元及共管账户内的股份转让价款及共管账户孳生利息应在本协议解除后 5 个
工作日内全额退回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过渡期内,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应保证上市公司继续正常经营,维持上市公
司业务、管理层及资产状况的稳定性(因正常经营导致的损耗除外)。未经乙方
书面同意或本协议约定须在过渡期内履行的义务外,甲方应促使上市公司不得在
过渡期内从事如下行为:
  (1)上市公司作出任何发行股份、分配利润及/或转增股本的议案,但依据
证券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要求、上市公司章程规定以及于本协议签署前上市公司
已公开承诺并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股份、分配利润及/或转增股本
方案除外;
  (2)上市公司或其下属重要企业(即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企
业,下同)停止经营业务、变更主要的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
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或出现其他导致上市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
的下属企业主体不能存续或不能正常经营的事件或情形;
  (3)终止、限制或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续办或维持上市公司及
其下属企业任何重大业务许可,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4)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
提供的担保除外;
  (5)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除日常经营性交易外,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新增
进行任何 300 万元(以涉及的项目整体金额为准,不可分批次计算)以上的交易,
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含对控股子公司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7)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变化的相关事项。
  如上述事项被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的,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对此类议
案投赞成票。
  过渡期间内,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上市公司现任
董事、向上市公司推荐新的董事、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但(1)本协议另有约定的;(2)为正常业务
经营需要;或(3)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要求的除外。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以下简称“交割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双方
应提议并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按本协议的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
选等合法的方式更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交割日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将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
董事 3 名),其中,乙方向上市公司提名 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 3 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甲方向上市公司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另有 1 名职工董事经职代
会选举产生。双方应促使和推动乙方提名的 1 名非独立董事为董事长。同时,上
市公司的财务总监由乙方推荐候选人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上市公司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由乙方提名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
  在上述董事会改选的同时,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
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同步改选。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规范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的前提下,交割日后,乙方或乙方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开展业务合作,通过
其跨境电商渠道为上市公司丰富产品矩阵、拓展市场并提供业务推广和营销支持,
全方位赋能上市公司。上述业务合作应建立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
                              (1)产品
价格、付款账期及其他销售条件等方面具有公允性;(2)产品工艺、生产周期、
技术指标及质量要求等符合同行业普遍要求,不对上市公司有超出同行业或市场
的时间或成本控制要求等。
  甲方应当在交割日后 15 个月内协助上市公司取得马桥生产基地所涉土地、
房产的不动产权证,若上市公司因在交割日前的违约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因
政府规划调整的原因除外)导致马桥生产基地产生土地、房产或税务风险,由甲
方负责协助上市公司处理和解决;若前述风险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解决且影响上市
公司正常经营的,双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就相关解决方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
的,甲方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2%确定。
  (1)甲方的重要声明与承诺
  甲方承诺,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利用原控股股东地位,以任何方式干预
或影响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
  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已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情形外,
甲方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没有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关系或者其他类似安排。
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不会与任何第三方新建、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不
会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任何第三方,除本协议约定
外,过渡期内不会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甲方进一
步承诺:自交割日起,甲方保证自身及一致行动人不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增持股
份,不与第三方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放弃等方式扩大
其可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且不主动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
权。若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其所持上市公司
股份,则乙方有权利(但无义务)自行或通过其任何关联方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
先购买权。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5%期间,不以任何方
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相直接竞争的业
务。
  (2)乙方的重要声明与承诺
  乙方承诺将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乙方保证其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情形,乙方具备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主体资格。
  八、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收购方将以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权益为出
发点,结合自身在跨境电商行业的渠道优势,赋能上市公司市场拓展和品牌化转
型,持续提升上市公司产业布局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
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
情形。
  九、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和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另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意见并在中登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转让能否最终实施完
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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