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 电话:18000612008
http://www.jihualawyer.com 传真:0311-85288018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汇金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6
年 7 月 16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
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
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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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
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
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的方式表决。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焦贵廷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6 日上午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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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东及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参
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363 人,代表股份 4,256,78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48%。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止 2026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逐项表决
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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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6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7140%;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1.1820%;反对1,163,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994%;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王子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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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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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吕玉崇
经办律师:
何 佳
马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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