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捷股份: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6 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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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确保公司聘用合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上市控股子公司除外)
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对年度报
告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选聘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及评估其审计工
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决策;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
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年报审计工作相关的制度;
  (二)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三)配合会计师完成约定的审计工作;
  (四)收集整理对会计师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
  (五)拟订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议案;
  (六)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
  (七)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拟定选聘评价标准;
  (八)对所投资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
  (九)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
等。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建议,并提
请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
关部门报备。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的决定应及时报证券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章 选聘要求
  第九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有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的执业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和国
家信息安全;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
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项目组成员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关
系。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本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
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
过两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
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章 选聘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
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
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
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选聘。
  第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
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
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
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
示内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独立性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
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
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
政策与程序。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工作,并通知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送
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相关协议。
  第二十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在公司每次选
聘有效年限内,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应每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可以续聘,聘期一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
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
达成肯定性意见并形成续聘意见的,应将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并不同意续聘的,应将改聘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等文件和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
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
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
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
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
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五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应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详细了解相
关原因,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
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应当及时发出
股东会会议通知。股东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会议上陈述意见
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
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
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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