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77 证券简称:深圳瑞捷 公告编号:2026-027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详见公司 2026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星路 8 号星河 WORLD 双子塔·东
塔 26 层尊重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范文宏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 113,954,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4.85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3,40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9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554,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6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554,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4%。
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935,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4918%;反对 18,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418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1%。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942,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2,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7536%;反对 11,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156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1%。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943,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3,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8978%;反对 11,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012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1%。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936,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6,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6360%;反对 18,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2739%;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1%。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943,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3,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8978%;反对 11,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012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1%。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935,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4918%;反对 18,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418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1%。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935,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5819%;反对 18,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41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洪玉珍律师和杜彩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