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价格与数量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 004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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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华峰测控、公司、贵司 指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本激励计划 (草案)》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第二类限
本次授予 指
制性股票的行为
本次调整 指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数量调整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职工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
激励对象 指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考核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数量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项目承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价格与数量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 00440 号
致: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贵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贵司实施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
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
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
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9 层、11 层和 12 层(除 11 层 1104 单元)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明文件作出判断。
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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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等文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5 年 7 月 1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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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一)调整原因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
股份余额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90 元(含税),同时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每 10 股转增 4.8 股。2026
年 6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
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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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公式,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授予)=(72.14-1.19)/(1+0.48)
≈47.94 元/股。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根据以上公式,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724,200×(1+0.48)≈1,071,816
股。
根据以上公式,调整后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163,800×(1+0.48)≈242,424 股。
综上,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 2026 年 7 月 15 日为预留授予日。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19 人,为公司的职工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励的其他人员,授予限制性股票 24.2424 万股,授予价格为 47.94 元/股。
(三)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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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的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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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授予、调整事项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于会议召开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本次授予及
调整事项相关的文件。公司确认,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将依法履行现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
划的进展,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及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的条件已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
授予部分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以及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
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依法履行现阶段
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信息披露
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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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数量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孙 晶 郭恩颖
_______________
王 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