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7 证券简称:炬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7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剩余预留授予日:2026 年 7 月 15 日
? 限制性股票剩余预留授予数量:2.7512 万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根据《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 202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确定 2026 年 7 月 15 日
为剩余预留授予日,以 83.4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 2.7512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
额 1%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炬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 1%的议案》
及《关于核查<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
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相关公告。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
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5 年 9 月 23 日,公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71)。
过了《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
总额 1%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74)。
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过了《关于向刘兴胜先生授予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向其他激励对象授予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6 年 5 月 9 日,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6-035)。
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上
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剩余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经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及经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是否成
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剩余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剩余预留授予日进行
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
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7 月 15 日为剩余预留授予日,以 83.43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7512 万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剩余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
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
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剩余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归属期 剩余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自剩余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归属期 剩余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占授予权益 占剩余预留授予
授予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总量的比例 时公司总股本的
(股)
(%) 比例(%)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骨干员工(2 人) 27,512 0.5278 0.0211
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27,512 0.5278 0.0211
注:(1)上述激励对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均未超过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次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剩余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7 月 15 日为剩余预留授予日,以 83.43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7512 万股。
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
估计,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
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
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
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 2026 年 7 月 15 日为计算的基准
日,对剩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月的年化波动率)。
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
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
计成本的影响具体情况见下表:
剩余预留授予数量 需摊销总费用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
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
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
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
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二)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三)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量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