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峰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峰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明确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及《峰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保障,制定重大
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第四条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
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
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
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深交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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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
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
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
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被提名时,提名人和候选人应说明其是否熟悉履职相关
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
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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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运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
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
容和格式汇总形成报告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董事会秘
书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
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
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
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股东会会议,负
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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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
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会议。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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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
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
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七条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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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
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
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
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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