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5 证券简称:珀莱雅 公告编号:2026-042
债券代码:113634 债券简称:珀莱转债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1.2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21 - 2026/7/22 2026/7/2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6 月 18 日
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
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395,976,049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4,235,312 股后的股本 391,740,737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1.2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470,088,884.4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
—业务办理:第五号 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无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
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391,740,737×1.20 元/股)÷395,976,049≈1.19 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前收盘价格-1.1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21 - 2026/7/22 2026/7/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侯军呈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2678426)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0 元,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1.0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8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1.20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珀莱转债,债券代码:113634)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珀莱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
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调整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实施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352850
特此公告。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