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上证公
函【2026】117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收到《问询函》
后,我们高度重视,及时就所涉事项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部门、年审会计师
沟通及核查。本着谨慎、客观、独立的原则,现就《问询函》所涉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三、关于货币资金及有息负债。年报显示,公司 2025 年末货币资金余额
全年利息费用 4.57 亿元、利息收入 3.78 亿元。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存款 129.78
亿元,其中 98.75 亿元列示在货币资金,31.03 亿元列示在其他流动资产;公司
与长虹财务公司借款余额 31.38 亿元,远低于存款余额。
请公司补充披露:
(1)货币资金的具体存放形式、使用受限情况及实际可动
用金额;结合日常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说明在负有大额有息负债、承担较高融
资成本的情况下,维持较高货币资金余额的原因及合理性。
(2)公司与财务公司
的存贷款约定,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贷款余额,是否符合协议约定;公司在
财务公司所存放资金是否由公司自主支配,是否存在限制性用途;是否存在与控
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有无其他潜在的货币资金存取受
限情形。
(3)在财务公司存款与贷款规模差异较大的原因,对比在商业银行、财
务公司存贷款的规模、日均余额、期限、利率等,说明与财务公司存贷款交易的
公允性。
请全体独立董事就前述问题(1)
(2)发表意见。请年审会计师就问题(2)
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题述情况一直是我们的重点关注事项之一,在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
审会计师年度见面会、独立董事现场办公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我们已向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询问过相关问题。
本次收到《问询函》后,经我们提议,公司及时组织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财务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汇报。核查过程中,我
们重点核实了公司货币资金使用受限情况、财务公司资金真实性、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存取与使用情况
等,同时对财务公司存放于外部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现场抽查核验。
根据我们之前了解的情况及本次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持有较高货币资金
的同时负有大额有息负债具备客观商业合理性,与公司经营实际符合;公司在财
务公司开展的存贷款业务符合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存放于财
务公司的资金可自主支配,不存在使用受限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财务公司的
账户均独立管控,不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曲庆、王新、颜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