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签订合作
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调查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与华中农大、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签订合作
研发协议,有利于提高公司在生物制品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公司
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并且履行了《公司章程》
、《合作研发管理制
度》以及《华中农业大学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研发框
架协议》规定的程序。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
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上述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华中农大、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签
订合作研发协议事项。
独立董事:罗飞 王晖 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