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26 证券简称:科前生物 公告编号:2026-016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华中农大、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关联交易简要内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前
生物”或“公司”)经与华中农业大学(下称“华中农大”)竞争性
谈判及与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称“辽宁省疫控中心”)
谈判,取得了“猪 A 群轮状病毒阻断 ELISA 抗体检测试剂盒”项目的
合作研发,现拟与华中农大、辽宁省疾控中心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
公司就上述研发项目需向华中农大支付 20 万元人民币的研究经费。
合作研发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公司及华中农大共同所
有。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关联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 年度第三
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 风险提示:本次合作研发属于新技术研究开发,产品是否能够
研制成功、产品上市时间以及上市后市场推广情况均存在一定不确定
性。
? 公司将及时根据本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从而
更好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章程》、《合作
研发管理制度》等规定,经与华中农大竞争性谈判及与辽宁省疫控中
心谈判,取得了“猪 A 群轮状病毒阻断 ELISA 抗体检测试剂盒”项目
的合作研发,现拟就上述研发项目与华中农大、辽宁省疾控中心签订
联合合作研发协议,公司就上述研发项目需向华中农大支付 20 万元
人民币的研究经费。
华中农业大学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
有公司 16.73%的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刘春全是华
中农业大学资产经营与后勤保障部副部长、投资运营中心主任,且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何启盖、方六荣现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公司实
际控制人吴斌、董事长陈慕琳之父陈焕春、副董事长钟鸣之母金梅林
现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止本公告日,在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同一关联
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
以上,且未占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属于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
华中农业大学为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也是国家“211 工程”重
点建设的大学。华中农大有国家重点实验室 2 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
实验室 1 个,专业实验室 5 个,国家级研发中心 7 个。在杂交油菜、
绿色水稻、优质种猪、动物疫苗、优质柑橘、试管种薯等研究领域,
取得一批享誉国内外的标志性成果。
华中农业大学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
有公司 16.73%的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
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隶属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的事业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刚,注册资本 4,836.41 万元,注册地址位于沈
阳市沈北新区人和街 95 号,业务范围:为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及动
物产品检疫提供技术服务保障。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
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流行病学技术、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预警预报技术
研究以及新技术推广,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服务职责。
三、《合作研发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中农业大学
丙方: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农业农村部第 841 号等公告要求,研制“猪 A 群轮状病毒阻
断 ELISA 抗体检测试剂盒”,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申请并获得新兽药
生产文号或产品标准。
(1)负责研究内容:①按试剂盒制造规程完成 5 批中试产品的
生产及检验;②符合率试验研究;③与其他已经批准上市销售的同类
诊断制品进行比较等研究;④与其余两方共同完成试剂盒新兽药注册
材料,提供新兽药注册阶段的复核样品。
(2)负责管理生产用菌种和甲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未经乙方同意,甲丙两方不能将本协议项下的生产文号批
文等涉及的资料转让给第三方。
(1)负责研究内容:①敏感性研究;②特异性研究;③可重复
性研究;④保存期试验研究;⑤与合作方共同完成试剂盒的临床试验。
(2)负责管理生产用菌种和乙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生产文号后,向另外两方提供申报资料并与
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因实施相关技术而侵权的,应当承担后果和损失。
(1)负责研究内容:①与另外两方共同完成试剂盒的保存期和
稳定性实验研究;②完成试剂盒临床试验;③与另外两方共同完成试
剂盒新兽药注册材料,提供新兽药注册阶段的复核样品。
(2)负责管理获得的技术资料。
三方各自委派相应的研发人员组成研发小组参与“猪 A 群轮状病
毒阻断 ELISA 抗体检测试剂盒联合开发协议书”的研发工作。三方自
行承担其研究过程中的各类试验经费,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相关研究
经费人民币 20 万元。在共同研发过程中,因科研任务超出第二条和
第三条约定,权责不明确时,三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上述 20 万元科研费,在协议签订生效后 30 日
内支付 50%,在获得新兽药证书或产品标准后 30 日内支付剩余 50%。
(1)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
及有关技术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以
下简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甲乙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
意,双方均无权转让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2)甲方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的生
产、销售权利)及甲方生产、销售获得的收益,无需再向其余两方另
行支付任何费用。
(3)新药申报材料中乙方为第一署名单位,其余两方为联合署
名单位。
(4)由“猪 A 群轮状病毒阻断 ELISA 抗体检测试剂盒”衍生的
其他检测试剂盒的联合开发,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合作权,具
体合作条款与转让金额另行协商签订。
(5)“猪 A 群轮状病毒阻断 ELISA 抗体检测试剂盒”向国家申
报的奖励归乙方所有,涉及该产品的成果申报奖励时甲方和丙方具有
署名权。
(6)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不影响乙方与其他方已经形成的合作。
(1)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
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三方应保证其在合作开发本项目过程中使用的知识产权获
得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侵权或者其他不利后果,
全部由该未获授权者承担,另一方如果因此受到的损失则可向该未获
授权者追偿。
本协议有效期为 10 年,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可续签合同。协
议有效期内,由于技术风险,无法继续履行的,三方可协商提前终止
协议,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合作研发,可以增加公司产品储备,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本次合作研发属于新项目研究开发,产品研制是否能成功、产品上市
时间以及产品上市后市场推广情况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
预测对当期以及未来业绩的影响程度。
本次合作研发项目是公司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在学校相关网站发
布的合作需求进行报价,并经过竞争性谈判取得。华中农业大学已在
学校相关网站上对结果进行了不少于 7 日的公示期。本次交易定价依
据和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失公允,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签订
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刘春全、何启盖、方六
荣、陈慕琳、钟鸣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拟与华中农业大学、辽宁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签署的研发合作协议,有利于提高公司在生
物制品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并且履
行了《公司章程》、《合作研发管理制度》以及《华中农业大学与武
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研发框架协议》规定的程序。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不存
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华中农业大
学、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签署合作研发协议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