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工大科雅
股票代码:301197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鸿跃新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 1 号院清华同方科技大厦 D 座 5 层 0511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七月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
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工大科雅”“上市公司”“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
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
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工大科雅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转让方上级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并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
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取得上述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何时
能够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
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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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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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工大科雅 指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指 北京鸿跃新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鸿跃新能
代客思、执行事务合伙人 指 代客思(北京)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中国系统 指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国系统签署《关于工大
本次公开征集转让、本次交
科雅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上 市公司
易、本次权益变动 指 12,705,000 股股份转让给鸿跃新能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国系统于 2026 年 7 月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
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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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鸿跃新能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鸿跃新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永捷南路 2 号院 2 号楼 3 层 101
代客思(北京)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张建
执行事务合伙人
鹏)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ELKKFP5D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
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
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国稀有和特有的
珍贵优良品种);咨询策划服务;认证咨询;企业管理咨
经营范围 询;票据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
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公共安全管理
咨询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教育咨询服务
(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科技中介服务;企
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25 年 6 月 4 日至 2055 年 6 月 3 日
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 1 号院清华同方科技大厦 D 座 5 层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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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鸿跃新能合伙人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比例
代客思(北京)智能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
水木荣华(温州)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盈木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鸿跃新能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基本情况如下:
其他国家或地区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的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
张建鹏 男 中国 北京市 无
人委派代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鸿跃新能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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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以及投资价值
的认可,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
为上市公司持有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权益变动外,在未来 12 个月
内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后续
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通过本
次权益变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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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 12,705,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54%。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中国系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工
大科雅全部股份。
经中国系统之控股股东桑达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国资委通过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预审核同
意,中国系统拟以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所持工大科雅 12,705,000 股股份,约
占工大科雅总股本的 10.54%,转让价格不低于 22.60 元/股。工大科雅已于
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36)。
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征集期为 2026 年 6 月 17 日至 2026 年 7 月 1 日。在征
集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了报名文件,并按照公开征集的要求按期支付了
相当于总价款 10%的缔约保证金。经中国系统所组建的评审工作小组评审,确
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符合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征集条件,可确定为本次公开征集
的受让方。工大科雅于 2026 年 7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通过公
开征集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份的征集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26-037)。
份转让协议》,约定中国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鸿跃新能转让所持有工大科
雅 12,705,000 股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中国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写贰亿捌仟柒佰壹拾叁万叁仟元整),对应每股转让价格为 22.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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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 占总股本比 持有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股) (%) (股) (%)
鸿跃新能 - - 12,705,000 10.54
五、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一)当事人
转让方/甲方: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北京鸿跃新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转让标的
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中国系统所持有的工大科雅12,705,000股股份,约占
工大科雅总股本的10.54%,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三)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乙方已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28,713,300.00元作为缔约保
证金;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指定银行账
户支付人民币57,426,600.00元作为保证金。前述两笔保证金自股份转让协议生
效之日起将自动转为同等金额的转让价款。
(2)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付款后2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
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剩余全部转让价款,金额计人民币200,993,100.00元。
(四)标的股份登记过户等交割手续
内,甲、乙双方协商配合,共同向工大科雅及深交所、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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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登记过户手续,并积极回复深交所或中登公司的反馈意见,直至标的股
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应无条件辞去其在工大科雅担任的董事等相关职务。
(五)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次股份转让未获得甲方上级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未获得深交所
合规性确认或中登公司不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在此情形下,本次股份转
让终止,双方应签订终止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股份转让协议无法履行,在此情形下,本次股份转
让终止,双方应签订终止协议;
(3)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在此情形下,双方可协商一致变更或
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4)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无法达到股份转让协
议应予实现的根本目的,在此情形下,双方可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签订终止协议或解除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条件退还其已支付的全
部转让价款。
六、资金来源及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实缴的合伙企业出资
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
代为购买并持有标的股份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
等情况。
七、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
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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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获得转让方上级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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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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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
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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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北京鸿跃新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字):张建鹏
日期:2026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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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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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工大科雅 股票代码 301197
北京鸿跃新能企业 北京市海淀区永捷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管理中心(有限合 南路 2 号院 2 号楼
称 册地
伙) 3 层 101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否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
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否
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数 量:0 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0.00%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变动数量:12,705,000 股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10.54%
变动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10.54%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协议生效并办理完毕转让过户相关手续之日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否□
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 拟 于 未 来 12 个 是□ 否
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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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北京鸿跃新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字):张建鹏
日期:2026 年 7 月 13 日
第 16 页 共 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