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
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登记,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
上交所报告,并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
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
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
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
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
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
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
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
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
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
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
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交所的信息披露直通车办理属于上交所规定范围内
的直通车公告的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有
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按照上交所规定的流程进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上交所
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交所登记
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
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申请与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需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应提交书面申
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至董事会办公室。申请文件应载明暂缓或豁免的事项内容、
原因、依据、期限(如适用)、知情人名单等信息,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形成初
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如相关信息不符合
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所有知情人须签署《保密承诺函》,完成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并保管相关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登记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临时报告、暂缓定期报告部分内容等;
(二)所涉信息披露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信息类型,包括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核心技术信息、客户、供应商信
息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及审批意见;
(五)暂缓或豁免的原因、依据及期限;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书面保密承诺。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申请部门应持续跟踪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时向董事会办
公室通报相关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核实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
(二)相关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
或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在披露相关信息时,一并说明此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由、
内部审批流程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
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
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二)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 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董事
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或股东审阅;
(五)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1) 董事会办公室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2)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3)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4)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5)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重大信息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
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
息。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上交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
上发布公告的时间,对外披露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
对外投资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保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
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
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直接向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其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
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
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
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
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
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
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可进行网上直播,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
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
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
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
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
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特定对象就保密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所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保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
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依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
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
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泄漏该信息。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
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当事
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
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
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七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 指定媒体,是指《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