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41,204,000.00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涉诉案件判决为
一审判决,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故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若最终判决生效,预计对公司损益产生正
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洪田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洪田科技”)因与宜宾远东铜箔有限公司(曾用名远东铜箔(宜宾)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远东铜箔”)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洪田科技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提起诉讼。2025 年 12 月 10 日,洪田科技收
到宜宾中院出具的(2025)川 15 民初 2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远东铜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洪田科技支付应付账款
(二)远东铜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洪田科技支付截至 2026 年 7
月 13 日的应付账款违约金 11,323,308.94 元,若远东铜箔自 2026 年 7 月 14 日之
后仍逾期支付应付账款,则应以欠付应付账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至应付账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但
应付账款违约金累计应不超过 11,959,000.00 元;
(三)远东铜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洪田科技支付延迟提货期间仓
储费用 500,000.00 元;
(四)驳回洪田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22,36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727,360.00 元(洪田科
技已预交 752,820.00 元),由洪田科技负担 7,752.00 元,远东铜箔负担 714,608.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
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涉诉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故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若最终判决生效,预
计对公司损益产生正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内累计未达到披露标
准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不含本次案件)共计 6 起,争议标的总额约为 1,594.02
万元,均为被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诉讼(仲裁)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情
序号 起诉(申请)方 应诉(被申请)方 诉讼仲裁类型
(万元) 况
低于 30 万元的案件金额小计(共 5 笔) 81.80 审理中
合计 1,59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