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6-051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6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意见。
(二)2026 年 5 月 11 日至 2026 年 5 月 2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 年 5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
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6 年 5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五)2026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
意见。
(六)2026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
具了相应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一)调整事由
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6,747,204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含税),拟派发现金股利合计
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于 2026 年 7 月 13 日实施完
成。
根据《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
=33.95-0.1=33.85 元/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
的授予价格由 33.95 元/股调整为 33.85 元/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光大同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事项符
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是合
法、有效的;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