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5 证券简称:北路智控 公告编号:2026-33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时股东会通知于 2026 年 6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25)。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13日(周一)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13日(周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3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59,72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5.22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9,646,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5.16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2,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555,05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2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7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58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82,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2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含通讯方式参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于胜利先生、金勇先生、王云兰女士、罗开成先
生、赵家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三年。具体选举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59,659,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5,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56%。
审议结果:本子议案通过,于胜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9,659,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5,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56%。
审议结果:本子议案通过,金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9,649,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5,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242%。
审议结果:本子议案通过,王云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9,650,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6,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031%。
审议结果:本子议案通过,罗开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9,679,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282%。
审议结果:本子议案通过,赵家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马轶群先生、田卫东先生、王鹤先生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选举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59,649,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5,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229%。
审议结果:本子议案通过,马轶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9,649,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5,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231%。
审议结果:本子议案通过,田卫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9,649,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5,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234%。
审议结果:本子议案通过,王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聂梦龙律师、刘琦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