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08 证券简称:永茂泰 公告编号:2026-039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宁波永茂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万元) 15,000
截至 2026 年 7 月 12 日实际为
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人民币万
担保对象 20,000
元,担保项下实际融资或债务
余额,下同)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人民币万
元)
截至 2026 年 7 月 12 日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人民币万 222,836.13
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宁
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
司宁波永茂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材料”)在建设银行办理各类融
资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宁波新材料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
他款项、建设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担保期限为单笔授信业务的
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本次担保
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及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其中公司对宁波新材料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5 亿元,上
述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与质押等担保形式,担保额度授权期限自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至 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4 月 11 日
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6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截至 2026 年 7 月 12 日,公司实际为宁波新材料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
元,可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宁波永茂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 担保 人 类 型 及 上市 公 □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直接持股 100%
法定代表人 徐文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DCGHL927
成立时间 2024 年 2 月 27 日
注册地 浙江省宁波前湾新区兴慈六路 637 号
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
经营范围
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生产性
废旧金属回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6 年 1-3 月 /2025 年度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35,844.06 37,223.51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33,020.57 35,138.07
资产净额 2,823.49 2,085.44
营业收入 14,421.37 45,099.75
净利润 735.33 -2.7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行在 2026 年 7 月 10 日至 2031 年 7 月 10 日期间签订的各项融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
务,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
按建设银行为宁波新材料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
同签订之日起至宁波新材料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建设银行与宁波新材料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
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公司同意,公司仍需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建设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
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
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宁波新材料应向建设银行支
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
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宁波新材料提供,担保所涉银行融资系为满足宁波
新材料日常经营之流动资金需要,鉴于宁波新材料当前的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水平,本
次担保的风险相对可控,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6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余额(担保项下实际取得融资余额或债
务余额)总计为人民币 222,836.13 万元,占公司 2025 年末合并报表经审计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资产(219,739.11 万元)的 101.41%。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余
额为 221,836.13 万元,占公司 2025 年末合并报表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表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0.46%。上述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