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七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和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发展”“上市公司”或“公司”)委
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向上市公司全体股
东提供独立意见,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
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经过审
慎调查,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本次交易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出具的,旨在就本次交易行为
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本
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
方对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
险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全面和及时履行
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
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
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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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
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或其
任何内容,对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可能存在的任何歧义,仅独立财务顾问自身
有权进行解释;
(六)对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
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
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
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七)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
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
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及其他相
关法规规范要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作出
如下承诺: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履行了本阶段必要的尽职调查义务,在此基础上有
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
性差异;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必要核查,
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基于本阶段的尽职调查,本独立财务顾问有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的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
相关规定,基于所获取的信息及履行的尽职调查,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已经提交本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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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
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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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评估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有利于
六、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
七、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
十二、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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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计数直接相加之和可能在尾数上
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释义
五矿发展、上市公司、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五矿发展,股票代码:
指
公司 600058)
中国五矿、实际控制人、
指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实控人
五矿股份、控股股东、
指 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方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五矿发展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指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重组预案、预案 指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重组报告书、报告书 指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
指 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报告
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矿矿业 指 五矿矿业控股有限公司
鲁中矿业 指 鲁中矿业有限公司
拟置入标的公司 指 五矿矿业及鲁中矿业
拟置出标的公司、五矿
指 五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贸易
标的公司 指 拟置入标的公司及拟置出标的公司
拟置入资产、置入资产 指 五矿矿业 100%股权及鲁中矿业 100%股权
拟置出资产、置出资产 指 五矿贸易 100%股权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指 拟置入资产及拟置出资产
五矿钢铁 指 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五矿物流 指 五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五矿无锡物流园 指 五矿无锡物流园有限公司
日本五矿 指 日本五金矿产株式会社
韩国五矿 指 韩国五矿株式会社
安徽开发矿业 指 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
庆发矿业 指 霍邱县庆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五矿世纪矿业(鞍山)有限公司,曾用名:鞍山五矿陈台沟
世纪鞍山、陈台沟矿业 指
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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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矿业 指 五矿矿业(营口)有限公司
五鑫矿业 指 安徽五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世纪本溪 指 五矿世纪矿业(本溪)有限公司
运销公司 指 五矿矿业(安徽)运销有限公司
临淮港务 指 安徽庆发集团临淮港务有限公司
物资公司 指 五矿矿业(安徽)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公司 指 五矿矿业(安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物业公司 指 五矿邯邢矿业(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公司邯郸分公司 指 五矿邯邢矿业(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邯郸物业分公司
物业公司霍邱分公司 指 五矿邯邢矿业(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霍邱物业分公司
莱新铁矿 指 莱芜莱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鲁翔实业 指 上海鲁翔实业有限公司
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冶金工业部邯邢冶金矿山
邯邢矿业 指
管理局、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
和成矿业 指 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国新 指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国新发展 指 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五矿(北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五金制品有
五矿五金制品 指
限公司
湖南省国资委 指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兴湘投资 指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矿产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湖南有色产业
湖南矿产资源 指
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振安 指 辽宁振安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安东 指 辽宁安东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皖英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皖投矿
安徽皖英 指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六安佳瑞 指 安徽省六安市佳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济南市莱芜牛王泉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莱芜市牛王泉实
莱芜牛王泉 指
业公司
鑫瑞物流 指 济南市莱芜区鑫瑞物流有限公司
新汶矿业 指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地勘院 指 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察院
中冶三金 指 中冶澳大利亚三金矿业有限公司
中冶阿根廷 指 中冶阿根廷矿业有限公司
过渡期 指 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至标的公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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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应急管理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生态环境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工商总局 指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问、本独立财务顾问
君合律师、法律顾问 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拟置入资
产审计机构、备考财务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表审阅机构
立信会计师、拟置出资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产审计机构
中天华评估、拟置入资
指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产评估机构
中企华评估、拟置出资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产评估机构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矿产资源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26 号准则》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指
《公司章程》 指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指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五矿发展与五矿股份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
《购买资产协议》 指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 五矿发展与五矿股份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
指
协议》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交易协议 指 《购买资产协议》和《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 指 五矿发展与五矿股份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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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涉及的五矿矿业控股有限公
《五矿矿业评估报告》 指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
[2026]第 10634 号)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涉及的鲁中矿业有限公司股
《鲁中矿业评估报告》 指
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26]第
《拟置入资产评估报
指 《五矿矿业评估报告》和《鲁中矿业评估报告》
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拟置出资产评估报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涉及的五矿贸易有限责任公
指
告》 司(模拟)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
字(2026)第 8111 号)
《五矿矿业模拟审计报 《五矿矿业控股有限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3 月
指
告》 模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 110A033248 号)
《鲁中矿业模拟审计报 《鲁中矿业有限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3 月模
指
告》 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 110A033249 号)
《拟置入资产模拟审计
指 《五矿矿业模拟审计报告》及《鲁中矿业模拟审计报告》
报告》
《拟置出资产模拟审计 《五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模拟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2024 年
指
报告》 至 2026 年 3 月》(信会师报字[2026]ZB11511 号)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2026 年 1-3 月备考合并
《备考审阅报告》 指
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 110A033247 号)
评估基准日 指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期、报告期各期 指 2024 年度、2025 年度和 2026 年 1-3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24 年末、2025 年末和 2026 年 3 月末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二、专业术语释义
铁矿石是含有铁单质或铁化合物能够经济利用的天然矿物集
铁矿石 指 合体,铁矿石(原矿)经过破碎、磨矿、磁选、浮选、重选
等程序获得块矿、粉矿或者铁精粉等产品
原矿 指 已采出而未经选矿或其他加工过程的矿石
铁矿石经过破碎、磨矿、选矿等加工处理后的产品为铁精粉,
铁精粉、铁精矿 指
也指铁精矿,是钢铁冶炼的主要原料
主要的铁矿石种类之一,赤铁矿的片状变种,主要成分为三
镜铁矿 指
氧化二铁,具有镜面状金属光泽,多为弱磁性难选铁矿石
主要的铁矿石种类之一,主要成分为四氧化三铁的强磁性铁
磁铁矿 指
矿物,磁性强、易磁选富集
主要的铁矿石种类之一,主要成分为三氧化二铁,属三方晶
赤铁矿 指 系(六方晶系)氧化物矿物,为三氧化二铁热力学稳定同质
多象变体
主要的铁矿石种类之一,属碳酸盐类矿物,主要成分为碳酸
菱铁矿 指
亚铁,晶体属于三方晶系
铜精矿 指 含铜矿石经浮选或其他方法选矿得到的含铜量不小于 1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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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冶炼铜用的精矿产品
含硫矿石经重选、浮选等选矿方法富集提纯,主要成分为硫
硫精矿 指
化铁(硫铁矿),用于制造硫酸、提炼硫磺的矿物原料
原矿经过选矿处理后,有用目标组分含量较低而无法用于生
尾矿 指
产的部分
铁矿石开采后,经破碎加工成块状矿石,粒度适配球磨机给
球磨块矿 指
料,直接进入球磨机磨矿、选矿的块状铁矿原料
矿石中有用元素或它的化合物含量的百分率;含量的百分率
品位 指
越大,品位越高;据此可以确定矿石为富矿或贫矿
矿石、精矿中全部铁元素的总质量分数,不分价态、不分矿
TFe 指
物形态,是铁矿的核心品位指标
矿产资源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
储量 指 资源蕴藏量中,对于探明资源量和(或)控制资源量中可经
济采出的部分
探矿权 指 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
采矿权 指
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铁矿地下开采时,采出铁矿石后,立即用充填材料把采空的
矿坑、巷道填满,控制顶板垮塌、地表塌陷的一类采矿方法,
充填法 指
是铁矿深部、高品位、地表不允许塌陷矿区的主流安全开采
方式
随着回采工作的进行,强制或自然崩落矿体上部覆盖岩石和
崩落法 指 上下盘围岩充填采空区,以控制采场地压和处理采空区的一
类采矿方法
从敞露地表的采矿场采出有用物的过程,或者先将覆盖在矿
露天开采 指 体上面的土石剥离,自上而下把矿体分为若干梯段,直接在
露天进行采矿的方法
通过开凿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巷工程,深入地下矿体,在
井下开采 指 地下巷道、采场内进行凿岩、爆破、出矿、运输、通风排水
的采矿方式
民用爆炸物品火工品,用于起爆、传爆、引燃炸药的小型起
火工品 指
爆器材,矿山井下开采、工程爆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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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是基于如下的主要
假设:
(一)本次交易各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均按照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
其应承担的责任;
(二)本次交易各方所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
(三)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所出具的法律、财务审计和评估等文件真实、
可靠、完整,该等文件所依据的假设前提成立;
(四)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恶化;
(五)本次交易各方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六)交易各方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七)无其他人力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本次交易拟置出标的资产为五矿贸易 100%股权,五矿贸易主要从事资源贸
易、金属贸易和供应链服务三大类业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所属行业为批发业(F51)。
本次交易拟置入标的资产为五矿矿业 100%股权、鲁中矿业 100%股权。拟
置入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铁矿石的开采、选矿加工和铁精粉产品销售。按照《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拟置入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黑色金属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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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选业(B08)。
属于鼓励类产业,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行业,亦不属于
高耗能、高排放的行业,标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
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
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被有权机关处
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反垄断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和拟置入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五矿股份、拟置出
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五
矿股份、拟置入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拟置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
东变为五矿股份,即本次交易前后标的公司的控制权并未发生变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及相关监管审
核要求,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5)本次交易不涉及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情形
本次拟置出资产中涉及境外资产,即日本五矿和韩国五矿,上市公司已根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投资的备案手续。除上述情形外,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均不涉及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情形,不存在违反外商投资和对
外投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
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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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
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社会
公众股东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联人。
上市公司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
概况”之“九、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
权结构的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上市
公司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不低于 10%,符合《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股票
上市交易条件的规定。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司满
足《公司法》《证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1)标的资产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
经有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聘
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及经办人员与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交易对方均没有利益关系
或冲突,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
(2)发行股份的定价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上市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发行前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均对该定价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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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性发表了认可意见。
(3)本次交易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已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已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在本次交易方案提交董事会表决前就本次交易发表了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重组议案时,将提请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充分保护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自本次交易停牌以来及时公布重大资产重组进程,履行了法定的公
开披露程序。本次交易程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
保护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独立董事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本次交易的背景、资产定价以及本次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对本次交易的方案在提交董事会表决前发表了审核意
见,同时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
表了审核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为五矿矿业 100%股权、鲁中矿业 100%股权。五矿矿
业和鲁中矿业涉及的股权权属清晰,相关股权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涉
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拟
置入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五矿矿业和鲁中矿业
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继续享有或承担,本次交易不
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置或变更等事宜。
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为五矿贸易 100%股权。五矿贸易涉及的股权权属清晰,
相关股权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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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拟置出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本次交易完成后,五矿贸易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
其继续享有或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置或变更等事宜。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将置出上市公司原有子公司五矿贸易 100%股权,并置入五矿矿业
出,同时注入铁矿石的开采、选矿加工和铁精粉产品销售业务,有利于增强上市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中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互为前提、同
步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和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和机构
独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会对现有的公司治理
结构产生不利影响,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国五矿和五矿
股份已就本次交易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出具相关承诺。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
等方面保持独立,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
规则,从制度上保证股东会、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行使职责,上市公司具有
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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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内部决策
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持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重组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为五矿股份、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五矿;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
为五矿股份、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五矿。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25
年度》(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0141 号),立信会计师已对上市公司 2025 年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据此,上市公司不存
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本次交
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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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
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关于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比较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九、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三)本次交易对上
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
力将得到提升,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
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关于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资源贸易、金属贸易和供应链服务三大类业
务。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原有贸易相关业务将置出,并置入铁矿石的开采、选
矿加工和铁精粉产品销售业务。同业竞争的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二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一、同业竞争情况”。
为避免本次交易后的同业竞争,中国五矿和五矿股份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合法有效,具有可执行性,有利于避免与上市公司的
同业竞争。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3)关于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能够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
关联交易及时、充分发表意见。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
十二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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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关联销售规模和占比均大幅下降,关联采购规模大幅下降但占比有所上升,
新增关联交易均与五矿矿业和鲁中矿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具有客观必要性,且
定价公允,不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关联交易整体对上市公司生产
经营和独立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加强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及
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规范关联交易,中国五矿和五矿股份已出具《关于减少
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二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之“二、关联交易情况”之“(四)本次交易完成后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为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相关
拟置入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益,
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
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交易各方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最近十二个月的规范运作情况、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
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资源贸易、金属贸易和供应链服务三大类业
务。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将原有业务及其相关资产和负债置出,并置入五
矿矿业 100%股权和鲁中矿业 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将变更为铁矿石的开采、选矿加工和铁精粉产品销售。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组织结构健全、股东会和董
事会运作情况良好,现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建立了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次交易后,五矿矿业和鲁中矿业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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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营业务将变更为铁矿石的开采、选矿加工和铁精粉产品销售。上市公司将置
入成熟完整的铁矿矿山经营、选矿加工和产品销售业务体系,经营发展战略和业
务管理模式将转变为铁矿石的开采、选矿加工和铁精粉产品销售的相应经营战略
和业务模式。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整合计划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 管理层讨论
与分析”之“五、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整合计划”。
本次交易后,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具体参见重组报告书
“第十三章 风险因素”。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其适用意见、《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规定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 万元,扣除中介机
构费用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拟置入标的公司项目建设和补充上
市公司或拟置入标的公司流动资金。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额占拟置入标的资产
交易价格的比例未超过 100%,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
交易作价的 25%,也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2 号》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之“1-1 募集配套资金”
的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一并提交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助于上市公司增强资本实力、降低经营风险、扩大业
务规模、增强整体竞争力,提高本次重组整合绩效。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其适用意见、《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规定。
(六)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
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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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告日。经交易各方商议,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为 7.4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2026 年 4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同意以总股本 1,071,910,71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0.336 元(含税)。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2025 年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此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除权除息日
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由 7.49 元/股调
整为 7.46 元/股(向上取整精确至人民币分)。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要求。
(七)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
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五矿股份以持有五矿矿业和鲁中矿业股权认
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八)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发行股票的情形
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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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行为。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在支付本次中介机构相关费用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
的现金对价、拟置入标的公司项目建设和补充上市公司或拟置入标的公司流动资
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符合《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
价的 80%,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中国五矿、五矿股份及其关联方不参与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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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资金中特定对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
方式转让,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
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
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九)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规定,具体
说明如下:
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
交易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对方对置入资产拥有合法的完整权利,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置入资
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
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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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
(十)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六条的规定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五矿矿业应收鲁中矿业子公司莱芜莱新铁矿有限责
任公司 8,011.29 万元其他应收款;鲁中矿业应收五矿矿业 2,410.62 万元其他应收
款,应收五矿矿业子公司五矿世纪矿业(鞍山)有限公司 65,000.00 万元长期应
收款,应收五矿矿业子公司五矿矿业(安徽)开发有限公司 9.63 万元其他应收
款。以上款项为非经营性往来款,由于五矿矿业与鲁中矿业均为本次交易的拟注
入资产,在本次交易后不会构成拟置入资产被现股东五矿股份资金占用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的拟置入资产不存在被其
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六条的规定。
(十一)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情形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一)标的资产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载明的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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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经
办人员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均没有利益关系或冲突,其出具的评估
报告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
置出标的资产经营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拟置出资产基本情况”之
“七、主营业务发展情况”。置入标的资产经营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五章 拟置
入资产基本情况”之“七、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具体评估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
“第七章 拟置出资产和拟置入资产的评估情况”相关内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作价评估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历史
年度经营业绩、所在行业发展前景、行业竞争地位和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二)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
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 80%(元/股)
前 20 个交易日 9.8227 7.8582
前 60 个交易日 9.5286 7.6228
前 120 个交易日 9.3536 7.4829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7.4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
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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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相应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配
股率,A 为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36 元(含税)。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市公司披
露了《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此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
行价格由 7.49 元/股调整为 7.46 元/股(向上取整精确至人民币分)。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定价
方式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各方选择以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主要理由分析如下:
(1)本次发行股份定价方式符合相关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
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
一。”经交易各方商议,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为 7.4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1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
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经上市公司除权除息
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由 7.49 元/股调整为 7.46 元/股。符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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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股份定价是交易各方协商的结果
本次发行的发股价格系交易各方基于上市公司停牌前的市场走势等因素,在
兼顾交易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综合协商确定,有利于各方合作共赢和本次重组的成
功实施。
(3)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案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以保护上市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及发行股份定价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此外,上市公司的股东会将审议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从程序上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愿,有力保障上市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选择
具备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分析
上市公司本次拟采用询价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
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
的特定投资者。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所发行的股票。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文
件后,与本次交易的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
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方式合理,符合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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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评估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一)评估方法选择的适当性分析
本次对置出资产五矿贸易 100%股权的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和
收益法。
选取理由系资产基础法从再取得资产的角度反映资产价值,即通过资产的重
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反映资产价值;本次评估可收集到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各
项资产和负债的详细资料,因此可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同时,被评估单位
持续经营,主营业务相关资料较齐全,与管理层讨论后可以预测未来的经营收益,
因此可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但目前国内资本市场存在的与标的企业类似或相近
的可比上市企业较少,且不适用于资产置出行为,故不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与
标的业务类似的股权交易案例缺乏,故不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综上,本次评估
未采用市场法,而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本次对置入资产五矿矿业 100%股权和鲁中矿业 100%股权的评估选用的评
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选取理由系根据评估机构对拟置入标的公司的企业性质、资产规模、历史经
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等的了解,以及对其所
依托的相关行业、市场的研究分析,中天华评估认为拟置入标的公司在未来时期
里具有可预期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由于拟
置入标的公司有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的再取得成本的
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因此本次拟置入资产评估可采用资产基础法;由于我
国非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尽完全,类似交易的可比案例来源较少;上
市公司中该类公司在经营方向、资产规模、资源储量等多个因素方面与拟置入标
的公司可以匹配一致的个体较少,选用一般案例进行修正时修正幅度过大,使参
考案例对本项目的价值导向失真,不能满足市场法评估条件,因此,本次拟置入
资产整体评估未采用市场法。综上,本次拟置入资产评估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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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进行,在比较两种评估方法所得出评估结论的基础上,分析差异产生原因,
最终确认评估值。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评估方法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本次评估的目的、
评估价值类型以及标的资产的行业和经营特点,评估方法选择恰当。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的要求,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其在评估过程中
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
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评估参数取值合理。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重要评估
参数取值合理。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问题的核查意
见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分析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资源贸易、金属贸易、供应链服务三大类业务,
市场竞争激烈,业绩易受上下游供需变化、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行业信用环境等
多重扰动因素影响。
本次交易拟置出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相关主要资产,置入资产主营业务为铁矿
石的开采、选矿加工和铁精粉产品销售。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实现主业转型,
整合中国五矿优质铁矿资源,促进上市公司产业升级,上市公司在盈利能力等方
面预计将得到提升,增强上市公司综合实力以及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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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2026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备考审阅报告》,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财
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交易完成前 交易完成后 交易完成前 交易完成后
资产总额 2,410,134.28 1,987,949.27 2,271,765.24 2,033,621.96
负债总额 1,654,018.77 832,721.12 1,517,044.45 891,511.6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742,806.57 1,135,838.84 741,610.17 1,123,108.51
营业总收入 1,058,820.52 95,312.58 5,282,297.38 451,149.10
净利润 1,891.69 12,265.85 1,916.40 64,572.82
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资产负债率 68.63% 41.89% 66.78% 43.8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 0.03 -0.05 0.16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略有下降,负债总额大幅下降,资产
负债率大幅下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得到增加,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
力得到增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将得到提升,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
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为增强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安全性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在本次资产重组
的同时,上市公司将以询价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
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00 万元,从而有力保障公司资金充足、运营安全。
募集资金详情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六章 发行股份情况”之“三、募集配套资金
的用途及必要性”。
本次交易后资产负债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章之“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
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影响的分析”之“(三)本次交易
对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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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以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编制,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无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后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详见重组报告书第
十章之“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影
响的分析”之“(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
标影响的分析”。
本次交易系同一控制下收购,本次交易不新增商誉,对上市公司商誉不产生
影响。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影响的分析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将全部置出,根据“人随业务走”的原
则,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相关的管理团队及员工相应整体置出。
本次交易完成后,五矿矿业和鲁中矿业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继续
按照现状从事铁矿石开采、选矿加工及铁精粉产品销售等业务。为了更好地实现
交割后整合管控,五矿矿业和鲁中矿业的核心管理层均已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和学习,提前储备了相应的上市公
司规范运行知识。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监管规则要求和实际经营需求,选聘具
备专业知识及业务经验丰富的新的管理团队,并结合五矿矿业和鲁中矿业本身经
营和管理的特点,在业务、资源、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对标的资产进
行整合管控,促进业务有效融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营效率和效益,提升上
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具体整合计划如下:
(1)资产及业务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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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将全部置出,并置入五矿矿业 100%股权和
鲁中矿业 100%股权,因此交易完成后不涉及五矿矿业及鲁中矿业与上市公司原
有生产经营业务的整合安排。
在具体业务管控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五矿矿业及鲁中矿业原有业务将成
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即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变更为铁矿石开采、选矿加工及铁
精粉产品销售。一方面,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五矿矿业及鲁中矿业的独立法人地
位,维持五矿矿业及鲁中矿业原有的业务管理架构,尊重五矿矿业及鲁中矿业现
有管理层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管理经验,保持五矿矿业及鲁中矿业现有管理层的稳
定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利用自身的平台优势和资本市场规范化的管理机制,积极
推动五矿矿业及鲁中矿业主营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促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强
做大,实现经营业绩的稳步提升,增强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2)财务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五矿矿业及鲁中矿业将并入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上
市公司将对五矿矿业及鲁中矿业的财务实施统一管控和管理,通过加强内部审计
和内部控制等措施,确保其有效执行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各项财务会计和内控管
理制度。上市公司和五矿矿业及鲁中矿业亦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监管规
定,严格执行对于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内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
此外,上市公司也将强化整体营运资金统筹安排,提升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率,
综合利用股权、债权等融资方式,充分提升标的资产整体融资能力,为五矿矿业
及鲁中矿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进而进一步做大做强上市公司整体规模。
(3)人员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相关的管理团队及员工相应整体
置出,五矿矿业及鲁中矿业作为独立法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不会发生变化,仍继续
履行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上市公司充分尊重标的公司现有管理层的专业能力和
业务管理经验,维持标的公司现有核心管理团队、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的稳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监管规则要求和实际经营需求,选聘具备专业
知识及业务经验丰富的新的管理团队,并将根据本次交易后业务结构和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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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全面支持标的公司的发展经营,利用多元化的员工激
励方式,推动五矿矿业及鲁中矿业核心团队的建设、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对
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从而保障五矿矿业及鲁中矿业现有经营团队的稳定和发展。
(4)机构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资本市场监管规则并围绕五矿矿业及鲁中
矿业的业务经营特点,设置必要的管理和协调部门,促进上市公司与五矿矿业和
鲁中矿业的有效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五矿矿业和鲁中矿业仍将保持其独立经营地位,保持现有
的职能部门,并由其核心管理团队继续经营管理,保证业务经营的延续性。本次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母公司五矿发展作为五矿矿业和鲁中矿业的控股股东,将
通过治理结构对五矿矿业和鲁中矿业业务、资产等实施有效管控。
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实现主业转型,整合中国五矿优质铁矿资源,促进
上市公司产业升级,增强上市公司综合实力以及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经审计的上市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的上市公司 2026 年 1-3 月财务报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备
考合并报表相关财务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前后资产结构比较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动率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动率
流动资产 2,136,465.84 844,163.27 -60.49% 1,995,171.52 908,637.02 -54.46%
非流动资产 273,668.44 1,143,786.00 317.95% 276,593.72 1,124,984.95 306.73%
资产总计 2,410,134.28 1,987,949.27 -17.52% 2,271,765.24 2,033,621.96 -10.48%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6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
总额均略有下降,降幅分别为-10.48%和-17.52%。从具体构成来看,非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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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增加,流动资产大幅减少。
(2)本次交易完成前后负债结构比较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动率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动率
流动负债 1,635,763.56 667,721.53 -59.18% 1,496,950.23 736,474.21 -50.80%
非流动负债 18,255.21 164,999.59 803.85% 20,094.22 155,037.41 671.55%
负债合计 1,654,018.77 832,721.12 -49.65% 1,517,044.45 891,511.62 -41.23%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6 年 3 月 31 日的负债
总额均大幅下降,降幅分别为-41.23%和-49.65%。从具体构成来看,非流动负债
大幅增加,流动负债大幅减少。
(3)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偿债能力影响分析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表所示: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交易前 交易后
资产负债率(合并) 68.63% 41.89% 66.78% 43.84%
流动比率(倍) 1.31 1.26 1.33 1.23
速动比率(倍) 1.06 1.25 1.17 1.22
注: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合并)=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大幅下降,流动比率略有下降,速动
比率有所上升,偿债能力有所增强。
(4)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利润构成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动率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动率
营业总收入 1,058,820.52 95,312.58 -91.00% 5,282,297.38 451,149.10 -91.46%
营业利润 1,844.25 18,757.27 917.07% 18,320.87 101,553.61 454.31%
利润总额 1,992.32 18,173.91 812.20% 17,611.40 93,801.88 432.62%
净利润 1,891.69 12,265.85 548.41% 1,916.40 64,572.82 326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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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动率 交易前 交易后 变动率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有所增长,上市公司
整体盈利能力得到增强。
本次重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详情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六章 发行股份情况”
之“三、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及必要性”。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利用资本平台的融资功能,通过自有货币
资金、上市公司再融资、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所需资金,满足未来资本性支出的
需要。
根据“人随业务走”的原则,与拟置出资产相关、并与五矿发展签订劳动合
同的员工原则上由拟置出资产承接主体接收并妥善安置。
本次交易成本主要包括税费、中介机构费及因筹划和实施本次交易所可能发
生的差旅费等管理费用支出。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税费由相关交易双方按照协议
约定分别承担,中介机构费用等按照市场收费水平确定,本次交易成本不会对未
来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
力,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六、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
司治理机制的分析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资源贸易、金属贸易、供应链服务三大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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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及负债(除保留资产、
负债外)将全部置出,上市公司将不再从事资源贸易、金属贸易、供应链服务业
务。同时,本次交易将注入五矿矿业 100%股权和鲁中矿业 100%股权,五矿矿
业及鲁中矿业原有业务将成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即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变更为
铁矿石开采、选矿加工及铁精粉产品销售。本次交易有利于实现公司战略转型升
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市
场地位、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能力,不会对公司治理机制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
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
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的核查
意见
根据交易相关方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交易各方就标的资产的交割、新增股份的交割、与资产相关的人
员安排、债权债务处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具体详见重组报告书“第
八章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
公司发行股份后不能及时完成交易,相关违约责任切实有效,不会损害上市公司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五矿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市公司
在后续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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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分析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即期回报摊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2026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备考审阅报告》,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财
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交易完成前 交易完成后 交易完成前 交易完成后
资产总额 2,410,134.28 1,987,949.27 2,271,765.24 2,033,621.96
负债总额 1,654,018.77 832,721.12 1,517,044.45 891,511.6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742,806.57 1,135,838.84 741,610.17 1,123,108.51
营业总收入 1,058,820.52 95,312.58 5,282,297.38 451,149.10
净利润 1,891.69 12,265.85 1,916.40 64,572.8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99.93 12,160.53 1,910.38 66,464.77
资产负债率 68.63% 41.89% 66.78% 43.8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 0.03 -0.05 0.16
本次交易将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略有下降,负债总额大幅下降,资产负债率大
幅下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得到增加,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得到增
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将得到提升,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
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防范本次交易
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作出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降低上市公司即期回报未来被摊薄的风险,上市公司将
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优化成本管控,提升上市公司的盈
利能力,并积极采取提升每股收益的相关措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同时,上市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
回报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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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1、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动;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
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本公司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
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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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进行了披露,上市公司拟采取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
权益。
十、本次交易中有关业绩补偿安排及其可行性、合理性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五矿股份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
偿措施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八章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二、《业
绩补偿协议》”。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设置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措施,能够较好地保护上市公司
以及中小股东利益,具体如下:
交易对方五矿股份,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且确认其已履行完毕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和减值测试补偿义务之前不
得转让。本次交易完成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或者完成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五矿
股份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对于业绩承诺方所获得股份设置较长的股份
锁定期且交易方案中已经设置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措施,业绩补偿方案合理、可
行,能够较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本独立财务顾问将履行持续督导
的职责,持续关注协议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督促协议和相关承诺的履行与落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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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
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此外,上市公司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
进展情况,包括交易阶段、时间、地点、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二)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及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
停牌之日起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即:2025 年 6 月 30 日至重组报告书
披露日。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含其一致行动人)及其相关知情人员,交易对方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标的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
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
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登记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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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
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十二、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核查情况
为控制本项目的法律和财务风险,切实达到发现风险、认识风险、控制风险、
提高项目质量的目的,中信证券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担任本项目独立财务
顾问的法律顾问,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担任本项目
独立财务顾问的会计师。
(1)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选聘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同意接受中信证券之委托,在本项目中协助独立财务
顾问完成本项目所涉及法律方面的工作,包括及时就独立财务顾问所提出的相关
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协助独立财务顾问完成项目的整体尽职调查工作,协助
草拟、修改、审阅独立财务顾问就本项目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协助独立财务
顾问收集、整理、编制、检查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
本次聘用采用询价方式选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为本项目独立财务顾问
的法律顾问。本次聘用费用的支付具体安排为采用分期支付、银行电汇的方式。
中信证券采用自有资金支付上述费用。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费用尚未支付。
(2)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的选聘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同意接受中信证券之委托,在
本项目中协助独立财务顾问完成本项目所涉及财务方面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及
时就独立财务顾问所提出的相关财务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协助草拟、修改、审阅
独立财务顾问就本项目需出具的相关财务文件,协助独立财务顾问收集、整理、
编制、检查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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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聘用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选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
分所为本项目独立财务顾问的会计师。本次聘用费用的支付具体安排为采用分期
支付、银行电汇的方式。中信证券采用自有资金支付上述费用。截至本报告出具
日,上述费用尚未支付。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如下:
(1)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
审计机构;
(4)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审
计机构及上市公司备考报表审阅机构;
(5)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拟置出入资产的
评估机构;
(6)聘请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拟置入出资产的
评估机构;
(7)聘请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税务咨询
服务机构。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上述聘请行为之外,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部审核程序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规
要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不存在因
本次重组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或个人的情况;本次重组中,除聘请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法律
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中信证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上述情况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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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及内部审核意见
一、中信证券内核程序简介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对于本次交易
实施了必要的内核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内核
在提出内核申请的同时,项目组将至少包括重组报告书在内的主要信息披露
文件,按内核部的要求报送内核材料。
(二)内核初审
内核部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后,将指派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角度对
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分别从各自
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提供专业意见支持。
(三)内核会审议
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内核会
前,审核人员将根据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的修改、补充情况,把项目审核过程中
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的内核会议审核情况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内核会各
位参会委员,同时要求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组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
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项目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全体内核委员投
票表决决定项目申请文件是否可以上报监管机构。
(四)会后事项
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投票委员意见形成的内核
会决议。对于有条件通过的项目,须满足内核会议反馈意见要求的相关条件后方
可申报。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意见
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召开了内核会议,对本次重组项目进行了讨论,经全体
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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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通过对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与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经
过充分沟通后,意见如下: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
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公允,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设前提和重要评估
参数取值合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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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告;
获得标的资产的风险,标的资产交付安排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
方充分履行其承诺和义务的情况下,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期回报的措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出
具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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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曲 达 肖 尧 卢宇轩
于志强 邱承豪 糜泽文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张大伟 陈可均 蔡 畅
李永深 熊文楷 唐天翼
邱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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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刘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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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核负责人:
邱志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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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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