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5 证券简称:国统股份 编号:2026-034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
体处理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 2024 年
度及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中已按照该案件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
债,2024 年度公司就本案已确认计提预计负债 186,727,865.55 元,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就本案已累计确认计提预计负债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统股
份”)于近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5)琼民终 206 号】,现将有关诉讼进展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
高县支行
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海南国源水务有限
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金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凤阳县牛岭矿业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临高县项目管理中心
(二)本案基本情况
本案缘于公司与安徽松柏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投资参与
海南省临高供水工程 PPP 项目,并在当地注册成立 SPV 性质项目公
司即海南国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公司”)。2020 年
原告为保证该《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得以实现,又与国源公司签
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以国源公司以其在《PPP 协议》项下的应
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另外,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
“广东金晟”)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广东金晟以其
在原告处存立的《单位定期存款单》项下存款本金 10,350 万元及
孳息提供质押担保;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2022 年
业”)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牛岭矿业为《借款合同》项下
全部债务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将国源公司、广东金晟、牛岭矿业等作为被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同时对公司一并发起诉讼,要求《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到期,并提出诉讼标
的金额为贷款本息,暂计为 610,737,051.95 元;要求对国源公司
在《PPP 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或补偿金在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
先受偿权;要求对广东金晟出质的《单位定期存款单》项下的存
款本息在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直接将存单兑
现以实现质权;要求牛岭矿业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
求公司对国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要求四被告共同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及 2024 年 9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关
于涉诉案件进展及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该案件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立案,该案一审于 2024 年 10 月
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 50,000,000 元;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
原告支付迟延违约金 35,241,614.04 元(迟延违约金以剩余未发放
贷款 298,750,000 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即 5 年
期以上 LPR 基础上加 39.5 个基点,自 2022 年 3 月 17 日起分段暂
计算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共计 936 天,为 35,241,614.04 元);反诉
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同时原告在庭审中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为:
确认原告对被告国源公司在《PPP 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或补偿金
或结算款、赔偿款在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琼
全部贷款本息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到期;2.被告国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编号 46002801-2020 年(临高)字
截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逾欠利息 13,725,330.55 元、罚息 38,407.04
元及复息 23,607,970 元,并支付自 2024 年 6 月 21 日起至债务付
清之日止的罚息[以 596,737,234.66 元为基数,
按(5 年期 LPR+O.395%)
×150%的年利率计算]和复利[以 13,725,330.55 元为基数,按(5 年
期 LPR+0.395%)×150%的年利率计算;3.确认原告对被告广东金晟
出质的《单位定期存款单》项下存款本金 96,464,398.06 元及其存
款利息在上述所涉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牛岭矿
业对上述所涉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对被告国源公
司就上述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国统股份在三分之
一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国统股份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
国源公司追偿;6.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的其他诉
讼请求;7.驳回反诉原告国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同时国统股份
需承担该案件部分受理费、保全费费用。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
的《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均
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
撤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 97 民初 33 号民事判决书第
五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公司对被上诉人国源公司的债务不承
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的上诉请求为:1.维持(2024)琼 97
民初 33 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七项;2.撤销(2024)
琼 97 民初 33 号民事判决第六项;3.依法改判国源公司立即向上诉
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偿付编号 46002801-2020 年(临高)
字 0015 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金(以应还未还贷款
本金、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按[5 年期 LPR+0.395%〕X150%的罚
息利率,自 2024 年 6 月 21 日起按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
依法改判确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对国源公司在《临高
县供水工程 PPP 项目 PPP 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或补偿金在本案
所涉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
诉人负担。
该案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立案,二审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开
庭审理。公司近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琼民终
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国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
立,不予支持。判决结果:1.维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
琼 97 民初 33 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七项;2.撤销海南省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 97 民初 33 号民事判决第六项;3.
变更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 97 民初 33 号民事判决
第二项为:被告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偿还编号 46002801-2020 年(临高)
字 0015 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596,737,234.66 元
及 截 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 逾 欠 利 息 13,725,330.55 元 、 罚 息
付 清 之 日 止 的 罚 息 [ 以 596,737,234.66 元 为 基 数 , 按 ( 5 年 期
LPR+0.395%)×150%的年利率计算]、复利[以 13,725,330.55 元为
基数,按(5 年期 LPR+0.395%)×150%的年利率计算]、违约金[以
的年利率计算],依据合同约定计算的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及违
约金之和以年利率 24%为上限;4.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
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
负担(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以 1,031,828.42 元为限),二审案件
受理费中公司单独负担 1,031,828.42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未完结诉讼、仲裁
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受理法院 涉及金额
基本情况 受理时间 进展阶段
/仲裁委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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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诉安徽松柏林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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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限公司、张秀川、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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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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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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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诉公司联营合同纠 2023.3 市米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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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诉广东金晟水利 桐城市人
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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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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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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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诉江苏金海风电塔筒科 2025 年 11 陆良县人
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月 民法院
大,公司申请鉴定,待鉴定完成后再次
合同纠纷
开庭。
等待一审开庭审理或一审判决结果或
其他单笔在 1000 万元以下审理中案件 12 个(被告) 1,615.13
二审判决结果
法院以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予
其他单笔在 1000 万元以下案件 1 个(原告) 474.57 支持。公司申请再审,已受理,等待
开庭。
其他执行中的案件 7 个(被告) 2,350.73 均按调解协议或判决书执行中
其他执行中的案件 2 个(原告) 1,309.43 均按调解协议或判决书执行中
已结案或执行完毕(之前已披露审理
其他已结案或执行完毕的案件 37 个(原告或被告) 6,344.64
及执行中的案件)
(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
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公司已开展庭后答疑相关工
作,针对本次诉讼判决事宜,公司将依法申请再审程序,积极通
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和二审判决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会计师事
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度审计报告中已
按照该案件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2024 年度公司就本案已
确认计提预计负债 186,727,865.55 元,2025 年度公司就本案已确
认补计提预计负债 11,990,502.22 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就本案已累计确认计提预计负债 198,718,367.77 元。公司将
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案件,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尽最大努力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
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琼民终 206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