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栋 1401A 室 邮编:518054
Room 1401A, 03B, Tower 2, Phase 4, Kerry Center Qianhai, Qianhai Avenue, Qianhai
Shenzhen-Hongkong Cooperation Zone,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T: (86-755) 2155 7000 F: (86-755) 2155 7099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 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成都 南京 杭州 广州 三亚 香港 重庆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Chengdu Nanjing Hangzhou Guangzhou Sanya HongKong Chongqing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飞亚达精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以及《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
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202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决议召开
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2026年6月2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飞亚达精密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
式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10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科技大厦20楼2号
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进群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
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10日上午9:15-9:25、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情
况如下: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162,977,82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6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2 人,代表股份 7,698,1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972%。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04 人,代表股份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 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
公司 B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03 人,代表股份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四)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全部议案逐项进
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三)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议案
股份类
序号 审议议案 股数 有表决权股 股数 有表决权股 股数 有表决权股 是否
别
(股) 份数的比例 (股) 份数的比例 (股) 份数的比例 通过
(%) (%) (%)
总计 170,369,914 99.8207 178,200 0.1044 127,900 0.0749
《 关 于 拟 变 A 股 170,369,914 99.8207 178,200 0.1044 127,900 0.0749
的议案》 中小
股东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