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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42/FY/2026-670
致: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
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就本次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
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于 2026 年 7 月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
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
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北环路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
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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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 641,505,75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1,435 名,代表
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 19,572,26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762%。
年 7 月 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 621,933,584 股,占公司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4.1981%。
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1,434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19,572,16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 1.076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
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
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股东的投票结果进
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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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627,624,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8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90,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9.0747%;反对 13,094,4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033%;弃权 78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2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陈 烨
负责人:
马卓檀 李汶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