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防
范风险等方面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燃
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适
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管理的子公
司(以下统称“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全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公司
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独立、
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
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
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管理需要,制定配
套实施细则,作为本制度的细化与补充。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
密的原则,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或打击报复。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及
所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内部审计机构配置
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
构、职能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
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
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
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
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
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
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决定本制度涉及的配套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
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
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配合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单位的沟通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以及大额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
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
调查并索取材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
(四)出具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
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的情况;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作出制止决
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
的,可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九条 本制度配套实施细则中涉及内部审计机构具
体权限的,可在本制度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进一步细化。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
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
审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确定,或由相关部门、所属公司提出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
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主要步骤包括:核对财务会计账簿、
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
位和人员等,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
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终结后,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按程序提出。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
(五)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报
告和审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程序申请复核,但未作出
新的决定之前,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可以实
施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
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
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
非标准审计报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
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
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
底稿中。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
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审计档
案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批示、批复和意见;
(五)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七)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八)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泄露给其他
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的,应当按规
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工作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如发现内部
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
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
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
轻重,由公司给予处分并追究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
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改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原《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