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26-048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
容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6年7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9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表决结果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2 人,代表股份 76,142,1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77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因 1 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存在重复投票,其
投票未被计入现场投票数,以其第一次投票结果即网络投票结果为准),代表股份 20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1 人,代表股份 75,942,14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42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2 人,代表股份 76,142,1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77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因 1 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存在重复
投票,其投票未被计入现场投票数,以其第一次投票结果即网络投票结果为准),代表股份
份 75,942,1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426%。
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作为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196,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85%;
反对 414,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15%;弃权 37,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196,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6585%;
反对 414,37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15%;
弃权 3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00%。
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的议案》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未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1,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13%;反
对 71,67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347%;弃权 124,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41,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7013%;反对 71,67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521,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9%;
反对 543,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34%;弃权 77,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5,521,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1849%;
反对 543,17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34%;
弃权 7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1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陈特律师、傅泗铭律师参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