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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O N G VAL LE Y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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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者“良信股份”)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良
信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格调整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说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且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重要
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
报告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本激励计划的业绩
考核标准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但引用行为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
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
断的专业资格;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良信股份的如下保证,即良信
股份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
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并一
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良信股份提供的所
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四)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良信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律师同意良信股份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良信股份作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良信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良信股份/公司/本公司
指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
划/期权激励计划/本激 指
计划
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
指
(草案)》 计划(草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和价
股票期权 指
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理》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 指 本所指派为本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一、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公司已
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奋
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了《关于<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了《关于调整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
于向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
认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根据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登记。
于调整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原因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24,322,300.00 股后
的 1,098,802,72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 元人民币现金,不进
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未以总股本为基数实施,公司
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4,322,300 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公司本次现金分红构成差异化分红。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后的每股现金
红利约为 0.196 元。
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实施完毕。根据《管
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5 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结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根
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8.22 元/股
调整为 8.024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价格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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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晨 何佳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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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