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南华生物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
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以规范经济行为为核心,以资
金流向和业务流程为路径,以监督和评价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为重点,推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完善,促进
公司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职业道德,
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全面覆盖、实事
求是、客观公正、凡审必严、防微杜渐、促进管理、推动改革的工作
原则。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公司为内部审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独
立于其他职能部门之外,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并需具备中级以
上审计、会计或其他与审计有关的专业职称、职业资格,具有较丰富
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一)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
济上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部门(公司)或被审
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
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循章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依本制度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打击
报复。违者将严肃查处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需要和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要求,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细则,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五)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情
况进行审计和评价;
(六)对涉及重大运营风险的业务领域、部门实施常态化监督;
(七)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八)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下列知情权和监督检查权:
(一)要求被审计或者被监督的部门(公司)按时报送发展规划、
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
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搜集、提取、走访和检查涉及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资
料、文件和实物;
(三)列席公司和各单位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会议,
参与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
实,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
为,可以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报告;
(五)提出被审计部门(公司)纠正违规行为、加强经营管理、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提高经济效益、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和行政处罚的
建议;
(六)督促和检查公司确定的审计意见书和整改决定执行情况;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
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有权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采
取必要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审计实施及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正式内部审计前应下达审计通知书,
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序或具体检查对象;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可采取如下方式实施审计:审查凭证、账表、
文件、经济业务资料、监盘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措施,
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可以运用询问、观察、检查、实质性程
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
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
完整且有建设性。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结
论和审计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
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工
作机制,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对审计发
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公司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
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
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体系。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结果及整改情况将作为公司考核、任
免、奖惩人员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犯罪问题和线索,
将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部
门(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
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因被审计部门(公司)
未如实提供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内部审计人员
则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
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
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和被审计对象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和被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原《内部审
计制度》同时废止。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