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就有关情况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
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骨干人员以及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三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符合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6 年 7 月 9 日,并同意以 49.2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3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7.7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