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包括授予价格、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
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
至授予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
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中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同意以 2026 年 7 月 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468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965 万股,授予价格为 6.59 元/股。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二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