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0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2026--022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0758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7/16 - 2026/7/17 2026/7/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1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96,494,68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0075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311,429.7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7/16 - 2026/7/17 2026/7/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758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
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682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执
行,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
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机构或法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
申报缴纳,公司按照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0758 元人民币派发。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25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
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
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行权价格的调整以相关公告为准。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0986118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