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ST惠伦 公告编号:2026-046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或“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
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9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惠伦
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 79
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积清、邢越、潘毅华:
经查,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或公司)存在以下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称新疆惠伦)、实际控制人赵积清与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对于公司董事长变更、董事会改选、股份转让等未来可能发
生的事项安排进行了约定。新疆惠伦、赵积清已将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告知公
司,但公司截至目前未披露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惠伦晶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惠伦晶体时任董事长赵积清、总经理邢越、董事会秘书潘毅华未按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惠伦晶体采取
责令改正,并对赵积清、邢越、潘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
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公司内控治理机制,提
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
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积清、邢越、潘毅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赵积清、邢越、潘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6〕94 号)及本所查明事实,2025 年 1 月 20 日,你公司控股股东新
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实际控制人赵积清
与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对于你公司
董事长变更、董事会改选、股份转让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安排进行了约定。新
疆惠伦、赵积清已将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告知公司,公司截至目前未披露该借
款合同事项及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赵积清、总经理邢越、董事会秘书潘毅华未勤勉尽责,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规
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和《监管函》中指出的问题,并将严格
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将
进一步加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和信息
披露要求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
治理机制,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号);
业板监管函〔2026〕第 79 号)。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