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动力: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7 20:09:0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ST 动力           公告编号:2026-042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动力”)近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6〕2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3 号主要内容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芳芳、齐龙龙、马辉:
   雄安 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新动力或公司)于 2 0 2 6 年
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及对应增减情况存在
错误。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8 日更正了上述情况。
    公司 披露的《2026 年第 一季度报 告》表述 不准确, 违反《 上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证 监 会 令 第 226 号 , 以 下 简 称 《 管 理 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程芳芳作为新动力董事长,齐龙龙作为新
动力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马辉作为新动力董事会秘书,违反《管理办
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管
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动力、程芳芳、齐
龙龙、马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相关责任人及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风险防范及控
制措施 ,杜绝此类 行为再次发 生,并于收到 本决定书之 日起 15 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
快 递 寄 送至中 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法 治司 ), 也可 以自收到本 决定书 之
日 起 6 个月 内 向有管 辖 权的人 民法院 提起诉 讼。复 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
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
中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河北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
整改,并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核工作,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3号)。
  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七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动力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