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7 18: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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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9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淄川支行”)申请了
授信额度,上述授信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峰管业”)提供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二)担保审议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已经新峰管业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4817470X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尖山东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付波
   注册资本:56159.0846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0 年 8 月 22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钢压延加工;建筑材
料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劳务服
务(不含劳务派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市政设施管理;软
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299,188.40 万元,净资产 164,689.91
万元,资产负债率 43.61%;202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45,993.65 万元,利润总
额 9,001.34 万元,净利润 4,746.99 万元。(以上数据业经审计)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281,275.66 万元,净资产 164,000.77
万元,资产负债率 40.21%;202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20,271.45 万元,利润
总额-344.18 万元,净利润-735.39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新峰管业与青岛银行淄川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债权人:青岛银行淄川支行
  保证人: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债务人: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
额折合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该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债权人自 2026 年 6 月 10 日起至 2029 年 6 月 10 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
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
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
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支付的其
他款项。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证人有本合同约定相关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
额的 5%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诉讼方式解决。
  四、本次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涉及反担保。本次担保有利
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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