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雅星路 8 号星河双子塔·东塔 27 层 邮政编码:518100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 043 号
致: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授予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授予相关
事项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法律意见书
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所
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
漏之处;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
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件和资料。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公
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
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或公开披露。
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释义相同。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
法定程序如下: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联委员已回避表决。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召开,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对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已回避表决。
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出具《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至 2026 年 7 月 1 日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 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结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
员均符合激励对象条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日,公司披
露了《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
(四)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6 年 7 月 6 日召开,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五)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6 日
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委员已
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同日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授予
事项所涉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日的确定符
合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六)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6 日召开,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
(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须为交易日,并完成登记、公告等有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
失效。预留股票期权应当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授出,
否则作废失效。
(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6 日召开,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7 月 6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
董事已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董事会确定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与《激励
计划(草案)》一致,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法律意见书
该授予日为交易日,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董事会确定
的授予日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
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一)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
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以及公司和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本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
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