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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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706 第 0504 号
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长城汽车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城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
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长
城汽车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本所律师根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就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已履行的程序
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
的议案》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6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长城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于调整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0.03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城汽车已就本次调
整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根据《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
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分配人民币 0.35 元(含税)。根据《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由 10.38
元/股调整为 10.03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城汽车已就本次调整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