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适格性的专项核查意见
青岛华芯智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拟
通过协议受让朱学军、崔小丽、朱萌、尤卫民、张文泉持有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16,998,500 股股份及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不超过 12,215,016 股股份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本
次权益变动”)。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
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财务顾问”)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委
托,担任其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就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关于收购人适格性相关要求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具备作为收购人的适格性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存在第六条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序
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逐项具体说明
号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
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
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序
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逐项具体说明
号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 3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存在被列入失
市场失信行为 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适用此条规定
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具
备作为收购人的适格性。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条规定情形的承诺,并取得信息披露义务人征信报告,了解其资信状况;
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取得信用中国(山东)
出具的《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了解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严重的证券市
场失信行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具备作为收购人的适格性。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
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适格性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志斌 赵怡西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