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阿科力”)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
性,积极回报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利润
分配的有关规定,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积极
回报投资者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
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对
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
二、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了经营发展实际及业务发展目标、
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了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
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股利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
权益为宗旨,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具体分配方案应符合公
司经营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应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 股票、 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
方式。
(三)利润分配条件
利润)为正值;
资项目除外)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为正值。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首先满足公司经营的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
需求、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计划
情况,以及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
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本章程规定之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实现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程序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
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要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
保存。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若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
司应详细说明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同
时可以通过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股东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
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要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独立董
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事项的,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并经持有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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