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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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鹿山新材)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2026 年 4 月修订)》(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广州鹿山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6 年股
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
得到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
(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欺诈、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
出判断。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
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
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6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出具《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议案内容的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
划的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2026年6月16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经回避表决。
(三)2026年7月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
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对象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四)2026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五)2026年7月3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以2026年7月3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22.2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2名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0万份股票期权,以11.1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2名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0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所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第六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本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内容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第六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的确认,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6年7月3日,本次授予的
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以下期间: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
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6年7月3日作为首次
授予日,以22.2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0万份股
票期权,以11.1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0万股限
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提供的授予名单及公司的确认,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包括公司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属于《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范围内的激励对象。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第六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本次授予权益数量共240万股(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86%,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其中:向32名激励对象
授予120万份股票期权,向32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决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本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
价格/授予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2.21元/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11元
/股,不低于《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价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二〇二五年度)》
(信会师报字[2026]第ZL10156号)、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二〇二五年度)》(信会师
报字[2026]第ZL10159号)、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事项相关决议文件、公司上
市后最近三年利润分配的银行转账凭证、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文件、激励对象的
确认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
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71/zfxxgk_zdgk.shtml)、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
局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guangdong/ ) 、 上 交 所 网 站
(https://www.sse.com.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公司及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获授条件。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所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内容一致;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获授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