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受无锡市德科立
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立”)股东钱明颖(以下简称“出让
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德科立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
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025 年 3 月修订)》(以
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以下简称
《减持指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
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华泰联合证券接受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为其组织实施本次询价
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核
查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关于股东资格及减持股份
的承诺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
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钱明颖,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江苏省苏州市******,公民
身份证号码为 320525197009******。
(2)钱明颖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钱明颖非德科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需
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钱明颖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2025 年 3 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
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主体资格符合《询
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
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
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
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
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
(六)
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综上,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出让方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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