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科立: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3 20: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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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受无锡市德科立
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立”)股东钱明颖(以下简称“出让
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德科立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
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025 年 3 月修订)》(以
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以下简称
《减持指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
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华泰联合证券接受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为其组织实施本次询价
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核
查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关于股东资格及减持股份
的承诺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
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钱明颖,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江苏省苏州市******,公民
身份证号码为 320525197009******。
  (2)钱明颖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钱明颖非德科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需
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钱明颖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2025 年 3 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
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主体资格符合《询
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
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
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
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
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
                                (六)
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综上,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出让方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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