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青: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3 20:16: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委托理财行为,合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严控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与资产保值增
值,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资
金需求的前提下,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
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
对公司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由上述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
类、浮动收益类等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控股子公
司、全资子公司。各级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须报经公司审
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擅自开展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开展,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风险
可控、审慎决策、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的正常运营、不得挤占公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报
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投资范围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第六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
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主营业务发展;
若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理财业务,须严格遵守证券监管部
门关于募集资金的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确保
募集资金使用合规。
  第七条 公司不得向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性质的委托理财,或通过
委托理财变相规避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以委托理财额
度作为计算标准,严格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及信息披露义
务;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其决策程序按
照《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由资产管
理部提交方案,经财务部出具财务意见、法务部门出具风险审核意
见后,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公司如因委托理财交易频次较高、时效要求较紧等原
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业务单独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的,资产管理部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委托理财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进行合理预计,制定年度额度使用计划,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八条
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及决策程序。12 个月内任一时点的委
托理财金额(含前述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获
批的年度委托理财总额。
        第四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部
门,财务部负责银行类理财,资产管理部负责其他非银金融机构的
理财,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
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
容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
服务。
  (二)负责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签署委托理财相关的协
议、合同。建立委托理财专项台账,逐笔登记产品信息、金额、期
限、收益、到期日等关键信息,跟踪产品存续期间的运作情况。及
时掌握理财产品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受托方经营状况,发现风险隐
患及时上报并协同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三)负责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保
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
明或其他有效凭证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
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
委托理财产品和机构选择、实施过程等进行监督,对委托理财业务
的决策程序、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
 (一)实施部门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台账,逐笔登记受托方
名称、理财产品名称、金额、期限、投资品种、预期收益、实际收
益、到期兑付情况等关键信息,定期与财务部核对账务,确保账实
相符;
 (二)财务部严格执行资金划付审批流程,委托理财资金划付
由实施部门申请、财务负责人审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审批,
确保资金划付合规、准确;
 (三)实施部门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加强与受托方的沟通对
接,定期获取理财产品运作报告,密切关注产品净值、收益率变动
及受托方经营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四)委托理财到期前,实施部门提前做好兑付准备,向受托
方确认本金及收益到账时间,协调财务部做好资金接收等工作;
 (五)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岗位分离、账户分离、信息保密制
度,委托理财业务的立项、审核、审批、执行、核算等环节不得由
同一人兼任,严禁泄露委托理财相关交易信息。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风险控制措施
 (一)严控投资品种,优先选择低风险、高流动性、保本或稳
健型理财产品,严禁投资高风险、结构复杂、无明确估值的非标产
品,严禁通过委托理财名义进行违规担保、资金拆借或变相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二)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风控
能力强、具备合法理财资质且盈利能力稳定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
托方。委托理财前须对受托方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理财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风险承担、收益
分配、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确保合同合法合规、权责清晰;
 (三)若发现委托理财业务出现本金安全隐患、亏损迹象,或
受托方经营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实施部门须立即上报总会计师
(财务总监)、总经理及董事会,及时采取赎回、止损、追偿等保
全措施,最大限度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须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信息披露义
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或到
期不能收回本金及收益;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
事件,可能影响公司委托理财资金安全;
 (四)委托理财业务出现重大亏损或面临重大亏损风险;
 (五)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
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并实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万年青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