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鹏鼎控
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
量状况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
的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未来战略
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兼顾各类股东意愿,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
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依据《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二、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额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 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度至少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
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 80%,当年经营活
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在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前提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每股净资产偏高、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配的前提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
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
配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
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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